【AED救心机】康文职员忧“电错心”变被告 斥署方无支援

撰文: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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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发现半年内有五名市民于康文署场地猝死,病发时未有场地职员使用自动心脏去颤器(AED)急救,可能错过现场急救的关键时机。但有前线康文职员及外判保安员均透露,即使识使用AED,但因为怕做错而牵涉入法律诉讼,在危急关头只会帮忙召唤救护车。
急症科医生就指AED有分析心律功能,倘“电错心”,责任应由仪器制造商承担,长远可考虑立“好人法”保障真诚助人之士。
立法会议员杨岳桥认为现行法例下,职工忧虑非无的放矢,劝署方列清职工职务范围。虽然“好人法”亦未有立法逼切性,但倘卷起诉讼,雇用职工的署方及外判商都不应置身事外。
署方则指因公被讼的公务员可向公务员事务局申请法援,惟未提合约工及外判工的保障。

有康文署职员指专业如消防处救护员都曾把AED电极片左右错贴,担心自己出手“忙中有错救死人”而被索偿。(资料图片 / 黄伟民摄)

康文署向《香港01》确认,在有设置AED的场地,要求最少有一名外判保安员持有有效AED证书;不过在无保安的场地,就无规定要有具AED资格的署方职员当值,即是场地有机亦可能会无人识用。然而,署方每年仍安排平均1,000名职员参与AED培训。

对于康文署职工的忧虑,大律师杨岳桥认为不无道理。(资料图片)

杨岳桥:应列明工作范围 无迫切立好人法

本身为大律师的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认为,康文职工的忧虑非无的放矢。他提到包括救护员在内,若因为疏忽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甚至身亡,的确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但追究一方须确立有关的伤亡责任与施救者行动的因果关系,及职工对伤者本身有没有谨慎责任。

“如果署方要保安员接受AED训练,而场地又有AED,概念上系要保安员参与救人。因此雇主必须清楚列出职工职责,若有人因为执行职务被讼,雇用一方亦需要负上责任。”杨岳桥提到香港社会风气文明,未出现过“老屈”索偿案件,故“好人法”无立法迫切性,不过社会可开放讨论。

在康文署外判保安员表明怕被追究,不会参与急救。(谭威权摄)

涉讼公仆可试申法援 会再传指引提醒员工

对于前线场地人员忧虑救人或牵起诉讼,署方回复倘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牵涉民事诉讼,可向公务员事务局申请法律援助。当局会根据个案、法律意见及部门建议考虑申请,但未提对合约制及外判人员的保障。

回复又指场地主管须根据指引编制持有有效AED证书的人员名单,以作记录及供场地员工参阅,并须于人事变动时即时更新名单。本署会再次传阅指引提醒员工有关安排,前线员工亦可主动向场地主管查阅有关资料,并再次提醒场内AED供包括公众在内,曾接受训练人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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