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自主不等于为民 医委会须再改革
香港医务委员会早前否决放宽海外医生实习的方案,引起社会哗然,泛民与建制两大政党民主党与民建联分别主张修订《医生注册条例》,增加海外医生来港行医空间。此举可谓顺应民意,但又引起医学界强烈反弹,斥责政党企图夺取医委会职权,剥夺医生专业自主,更有医生指修例违反《基本法》。
纵使政党有选票考量,但不能否认,医委会无法解决医生短缺之苦,惹起众怒,变相为政党提供了政治能量。是次争议也反映以“专业自主”作为医委会定位的不足。
成为某个界别的专业人士,必须经过资格认证,并接受监管,确保业者的质素和行为。在这方面,西医毫无疑问是一门专业,但这项专业,是由学院、政府及医生组织共同规范而形成的,有赖专业团体以外的机构予以承认。由于政府有责任保障市民健康,政府有权规管医疗人员。完全独立的专业自主制度,从来都是空中楼阁,专业自主是政府、社会和所属专业协定的成果,并随时间和社会形势改变。
专业自主须维护 惟不能无边无际
在香港,《基本法》和本地法例保障医生的专业地位。《基本法》第142条列明,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评审执业资格的办法”,专业团体也“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根据《医生注册条例》,政府赋予医委会制订执业资格试及专业守则的权力,医委会亦可进行调查、研讯及纪律处分。此外,本地两间大学医学院有份把关,因为成为医生的条件之一,是医科生须获颁学位资格。
至于专业自主这个概念,则写进医委会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医生须“以专业和道德上的完全自主、同情心和尊重人类尊严的精神,致力提供合乎应有水平的医疗服务”。
由此可见,专业自主有其目标,就是专业为民。但是,如何具体理解“专业自主”?
学术界多从三个维度理解专业自主:一、经济自主:医生有权决定收入和工作;二、政治自主:医生有权制订与健康相关的政策;三、临床/技术自主:医生有权厘订标准和控制临床行为,免于国家、保险公司和病人限制。
以西医行业为例,从个人层面,医生决定治疗病人的方法,但必须为病人着想,而且要承担治疗的责任,病人才不会随便挑战和拒绝指示,阻碍体系运作。从集体层面,医生有权决定医疗方向,但必须替社会带来更大益处。
本地医生不时抵抗专业自主空间被削,例如反对政府减少医疗拨款,争取削减工时,提醒防卫性医疗浪费资源和增加程序。纵然行动未竟全功,但诉求有理有节,总算赢得支持。
另一方面,医生业界必须承认,专业自主的确受限。首先,公、私营医院和诊所会决定医生雇员的酬劳和工作时间;其次,受制于医疗机构的资源调配,医生未必能安排病人采取最合适的治疗方法,例如可能无法提供最具疗效药物,或是让病人长时间轮候诊症;第三,医生要向主管交代治疗决定,满足与日俱增的成效指标和规条,还要完成大量文书工作,经常抱怨吃不消;第四,当社会两年多前争拗医委会组成办法时,政府已澄清,既然专业团体在回归前没有完全自我规管的权力, 赋予这些团体完全自主权亦不可能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监管业界呼声日高 英国经验可堪借镜
一如其他专业,医生也有害群之马,会犯错失德,医生的集体利益也可能跟公众利益相左,未能达致专业为民的目标。事实上,不只是香港,不少国家也在更新规管医疗人员的理念和方法,重订专业自主的界线。根据中文大学赛马会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学院的报告,海外规管模式有几项重要转变包括由业界自我规管走向由专业与公众的合作规管;问责力度增强;业外人士参与成分增加。
有几个主要原因促使转变,包括资讯更透明开放,政党、病人组织、以至公众要求更高的知情权,而不断发生的医疗失误和利益冲突事件,亦促使监管架构改革。英国的例子尤其值得参考。
英国医学总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的职能类似香港医委会,由于医疗事故、丑闻时有发生,例如判决偏袒医生一方,轻判部分涉事医生,未能及早制止质素不达标的医生执业等,引起公愤,总会被迫改动组成和架构。
在组成方面,总会成员在2003年起,由104人大幅削减至35人,业外人士比例则由24%提升至40%。到2012年,总会进一步削减委员人数至12人,半数为业外人士。更大的变动,是取消所有委员选举,委员皆由枢密院任命,主席一职由总会内外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评审,后提名至枢密院及获任命。
英国国家卫生部的咨询文件罗列多项主席委任产生的好处,其中之一是遴选准则和过程力求公开透明,能够提升公众信心,意味着竞选并不能达致该目标。值得注意的是,英国一份医疗事故的聆讯报告指,选举制度令委员产生错觉,以为他们是“代表业界”,而非“规管”业界。
另一个改动是政府提出分拆总会调查和审裁功能。2000年代初,总会调查一名医生涉注射过量吗啡毒杀逾200名病人的惨案时,被批没有及早察觉同业行医表现低劣,自我保护意识太强,对受害者不公。
在一轮咨询后,自2012年起,总会重整架构,保留纪律调查工作,分拆聆讯裁决功能予医疗从业员审裁处(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 Service)。同年,英国还新增一层称为“健康福利专业标准管理局”(Professional Standards Authority for Health and Social Care)的超级监管机构,开宗明义要“监督监管者”(oversee regulators),涵盖西医、牙医、脊医、护理等十多个专业。
医委会改革难行 可从增业外委员入手
英国改革医学总会的经验正好说明,监管机构的权力会按需要重整,医疗专业自主的边界会适时改变,动力既来自内部革新,也来自外部压力。改革效用如何,仍需时间证明,但封杀任何改革机会,民众不满只会继续升温。
回到香港,医委会的组成和决策一直为人诟病,不论是纪律聆讯旷日持久,惩罚过轻,到力拒增加业外代表,否决放宽海外医生实习方案等事,医委会显然与社会严重脱节。监管组织由业内主导,无可避免陷入利益冲突,很容易作出有利业界却损害公众的决定。
再者,观乎现时注册医生任职分布,约有一半医生是在医管局和卫生署工作,另一半私人执业,而且不断有医生由公营转投私人市场。这难免引起外界担心医生成员可能因为金钱利益,或者受制于医疗集团压力,做出不符病人利益的决定。医委会引入新风,保障社会利益,也会是民心所向。
那么,香港应否跟从英国模式,即改以委任产生委员,增加业外委员比例,再设超级监管机构?必须承认,若然全盘采纳,即使理念可取,业界和公众未必接受。
首先,设立监管所有医护专业的管理局,除了要医生同意,更要其他医护专业同意,讨论将会更复杂,短期内不可行。
至于医委会全由委任产生,在香港的政治格局下,难获支持。一来,观乎2016年政府建议医委会加入四位委任业外委员,也招来业界巨大反对,甚至不惜挑动中港矛盾,此时要求全面委任大概不可能实现。二来,政府过往委任公职时,由问责官员到咨询委员会层次,也不时遭到质疑,例如遴选过程黑箱作业、人选偏帮利益集团,官民之间欠缺互信。
在各项现实掣肘下,改善医委会组成的可行做法,是保留选举产生的议席,另外再增加委任业外人士,比例可如英国般加至半数。另外,当业界人士增加到一定数量后,就应修改担任主席条件,只能容许业外人士担任。这种改革应能减少利益冲突或袒护业界的机会。
香港医疗制度千疮百孔,医生——尤其是公立医院医生短缺,是人手、资源,亦是管理失误的结果。正因如此,解决医生荒,应该多管齐下,在确保质素的前提下,引入外地医生可济燃眉之急。同时,医生组织应慎思、慎用专业自主一词。公众赋予、支持医生享有专业自主,是因为相信医生运用知识、经验,自行判断最佳治疗病人的方法,免受不合理的控制。
即使如此,专业自主应有其边界。英国的医疗监管制度,一度未能满足愈趋严格的社会期望,医疗事故和丑闻揭示未能发挥制衡之效,遂逐步改革监管组织的组成和监管权力,重建公众信心。香港的医生仍有崇高的声誉和地位,但负责规管业界的医委会陷入危机,若然再不改革,任由整个医生行业被蒙污,损害医患信任,又岂是香港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