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享】林郑月娥推公私合营 莫忘“马湾事件”
林郑月娥上周发表施政报告,当中提及“土地共享先导计划”(下称:“计划”),表明会将补地价机制透明化、制度化,务求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短期内释出土地。她指出,参加“计划”的发展商须缴付十足地价,惟基建项目的成本,可以从地价中扣除。这个说法固然理想,但从往绩看来,政府却曾失信于人,“计划”仍难让人信服。
林郑月娥曾任发展局局长,对于公私合营应理解甚深。事实上,“01观点”早前已就马湾项目发表一系列文章,借此指出公私合营流弊丛生,林郑月娥在出任发展局局长时,也曾处理过马湾项目,结果显然是打了一场败仗。
一如这份施政报告的说法,新鸿基在发展马湾时,也补了地价,而基建以及马湾公园的成本可从地价扣除。单就马湾公园的基建成本,政府一共扣除了逾八亿元地价。照理说,在扣除了地价后,发展商理应尽快动工,但工程却一再延迟。
据政府新闻公报,发展商早于1994年提交马湾公园的发展蓝图,后来因概念与迪士尼重叠,发展商于2003年更改图则,马湾公园第一期当时预计于2006年完工。后来,因为“发展蓝图的改变”以及“相关道路计划的修改”,而将预计完工时期延至2008年。至于马湾公园第二期,由于政府没有为落成时间划下死线,直至今年年初,项目仍未见明显进展。
当然,新鸿基并非不需要为延工付出代价,据立法会资料,其须就延工向政府缴付四亿元利息。但是,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曾在立法会表示,该笔利息拨归库务署的金额,将视乎马湾公园第二期需要多少拨款。
“01观点”曾经向地政总署查询,到底新鸿基要就马湾公园第二期缴交多少利息,地政总署回复指,由于马湾公园第二期尚未完工,未能计算最终须支付的利息总额。林郑月娥2009年曾表示“(马湾公园第二期)道路改善工程和批地完成后,希望36个月”,但至少直至今年年初,选址仍是一片废墟,从客观结果而论,利息的阻吓力成疑。
地政总署新闻组 :
根据政府与马湾公园发展商于1997年签订的马湾发展项目协议,发展商就“珀丽湾”发展项目的补地价中扣除一笔款项作为兴建马湾公园的费用,有关的兴建费用数额不得超过10亿3千万元,任何超出该数额的费用须由发展商承担,发展商并且须在整项马湾公园工程完成之前,就该约10亿3千万元款项的未支用部份向政府支付利息。由于第二期发展工程尚未完成,现阶段未能计算最终的未支用的结余款项和利息总额。根据项目协议,在整项马湾公园工程完成之前,政府会继续就交由发展商管理的发展资金收取利息。
2009年,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指出:
在同一概念下我们正积极与发展商筹备马湾公园的第二期。第二期的发展已有财政支持,因为当年已预留建设马湾公园第二期的资金。第二期的工作是以保育为主,因为位处马湾旧村,我们会尽量保育马湾旧村的风貌,并加以活化马湾旧村内的村屋,希望把它变成消闲的地方,亦可配合整个马湾的发展。若第二期的道路改善工程和批地完成后,希望36个月后可以完工。
发展商对于马湾公园第二期延迟落成有另一个说法,就是由于马湾旧墟出现业权问题,故迟迟未能动工。但是,当年新鸿基有能力助港英政府说服马湾居民搬村,如今竟因区区数间有业权问题的寮屋而令发展停滞不前,实在难令人信服。
马湾事件曾经闹得沸沸扬扬,但公众始终未有将讨论提升至公私合营制度的层次。观乎施政报告,林郑月娥并非没有汲取教训,她明言会就“计划”建立“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审批制度。但是,何谓“公开和透明”实在大有可议之处,以马湾个案为例,如果不是许仕仁案,很多细节根本无从而知。由于公众与政府获得资讯的权力极不平等,而按现行制度,补地价条款可以绕过立法会,就算政府公开的资料多了,公众也难以知悉自己是否蒙在鼓里。
此外,林郑月娥必须认清,制度能否落实执行,还视乎政府的魄力。她的前上司梁振英曾经推出“补地价仲裁先导计划”,纵然广邀地产商参与,结果却乏人理会,可谓尽了无能的极致。香港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早滋长了一群既得利益者,而政府官员纵然表面上执掌大权,却每每予人向城中巨贾“俯首称臣”之感,林郑月娥的两位前上司𨱍铛入狱,更证官商勾结绝非虚言。在土地议题上,如果林郑月娥要重掌主导权,就必须继续扩充土地储备、大规模动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发展商手上的农地,又或采用前规划署助理署长伍华强的建议,推出“末日条款”,以扭转荒谬的土地市场生态。
前规划署助理署长伍华强建议:
特区政府同时宣布,由即时起到2047年6月30日租约完结为止,分开不同阶 (或时) 段(可分三、四、五个或更多时段),承租人可在不同时段把农地提早退租,归还政府。在愈早时段退租,可得特惠补偿(现金)愈多,愈接近2047年,可得特惠补偿愈少。2047年6月30日到期,政府自动收回土地,特惠补偿是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