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故事】香港所有土地都是政府所有?
位于中环花园道的圣约翰座堂建成于1849年,是香港现存的西式基督教会建筑物中历史最悠久的一座,早被列为法定古迹。相信不少人都知道这所座堂的土地业权非常特别,不属政府拥有,但该幅土地到底是属于谁的?真如传闻所言般,是英王的吗?要解答这些问题,还须从十九世纪说起。
清政府在1842年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香港岛自此成为英国的土地。不久之后,有一班人愿意以私人出资方式在港岛兴建一座教堂,政府遂于1847年公布《教堂条例》(Church Ordinance),订明政府同意从公帑中拨出等同私人募款双倍、但不多于4,600英镑的款项,用来兴建教堂。根据该条例,这座教堂及其范围内的“不动产”和“可继承产”,均会交予指定受托人(及其继任者),直到永远(for ever)。1850年的《教堂条例》重申了这些关于不动产权的安排,并确认教堂名为维多利亚(城)圣约翰座堂(Saint John’s Cathedral Church at Victoria)。
1899年的《圣约翰座堂条例》(Saint John’s Cathedral Church Ordinance)对座堂运作和受托人组成方式有更细致的描述,当中也有涉及土地业权的条文。条文指出,只要座堂继续按照英语圣公会(Church of England)的仪式和礼节进行宗教崇拜活动,座堂受托人便可继续享有座堂所处土地的产权,否则教堂及其范围均会自动复归为英国(the Crown)的财产。九七之后,《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大致上延续了前述《圣约翰座堂条例》的规则,更指明座堂及其范围是以“永久产权”形式归属受托人,不过倘若座堂改变其特定宗教活动用途,后果则从“产权复归英国”改为“产权复归政府”(指特区政府)。
因此,只要圣约翰座堂继续以英语圣公会仪式进行宗教活动,座堂所处位置便会继续是全港唯一一幅不属于政府的土地,而由座堂受托人(包括主教、牧师、平信徒等共十人)拥有,这亦是得到《基本法》第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所保障。
至于怎样才算合乎英语圣公会的仪式?《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2条为此下了一个颇为宽松的定义——“本定义并不阻止该等教堂进行获主教认可的其他宗教仪式”,所以除非圣约翰座堂真的完全改变其宗教用途,否则一般来说也不用担心被政府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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