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白衣人上诉|有被告指原审官曾要求𠵱起棚牙 认为存在不公
元朗西铁站721袭击事件,“飞天南”吴伟南等4名白衣人上诉案今(8日)续,当中被判囚7年的邓怀琛就刑期上诉,案发时警方已离开,有黑衣人走到英龙围,邓屡劝他们离开不果才发生冲突。法官彭伟昌闻言反问邓是否指倘若警方无法控制场面,便可自行执法,又称:“我唔理你系边个,个罪责都系一样。”另“飞天南”称他当晚手上的棍是从黑衣人方夺来。官翻看影片后称,就他所见,似乎挥棍的都是白衣的一方;另有被告不满审讯时曾被法官要求“𠵱起棚牙”,认为这有如自证其罪,认为存在不公,律政司却反驳指这动作或能证他清白。上诉庭称会在半年内下达裁决。
案件共涉8名被告,提出上诉的4人邓怀琛、吴伟南、邓英斌和蔡立基,被裁定暴动等罪成,判囚3年9个月至7年不等,他们就定罪提上诉。邓怀琛和蔡立基分别被判囚7年和6年监禁,二人同就判刑提上诉。吴伟南和邓英斌已服毕刑期,未有就刑期上诉。
7名被定罪被告案中角色及判刑情况。(详看下图)
当时气氛更不应诉诸武力
针对刑期上诉,邓怀琛的大律师林芷莹指,原审官判刑时形容白衣人“将警察沦为配角”,事实上案发时警察已经离开,其后黑衣人走到英龙围,邓希望黑衣人离开,但对方屡劝不听,才会发生冲突。法官彭伟昌直言:“唔理你咩阵营,尤其是系当时气氛,绝对更加唔可以诉诸武力,我唔理你系边个,个罪责都系一样。”他又认为邓的说法即指“如果警方控制唔到,我自己自行执法”,若然接纳“此门一开,你边度落闸?”
邓怀琛有参与也非领导角色
林芷莹另提到,针对形点商场的暴动,原审裁定邓曾伸手指示数名白衣人追打黑衣人,反映他担当指挥者,但根据相关片段,当时有其他白衣人比邓更早伸手指向黑衣人,而且邓当时没有手持武器,亦没有跟随其他白衣人追上黑衣人,纵有参与也绝非领导角色,原审却指他“罪加一等”,刑罚明显过重。蔡立基的大律师张民辉则指,蔡并非积极参与。
律政司指刑期并无过重
律政司代表回应指,721属香港社会失序期间发生的严重暴力事件,原审形容事件属“丧失理智的无差别袭击”恰当。邓怀琛身处形点商场时,的确有做手势,原审未有清楚阐明他是否因为裁定邓是领导者而“罪加一等”,综观来说邓共面对4罪,原审判处7年的整体刑期并非过重。
至于蔡立基在元朗站月台参与非常高,不但曾投掷物品及移动告示牌,更曾连同3名白衣人殴打一名手无寸铁的受害人至少8下,6年监禁并非过重。
蔡指官要他𠵱起棚牙有如自证其罪
至于定罪方面,蔡立基争议原审法官叶佐文曾在控方举证阶段,曾要求蔡在庭上“𠵱起棚牙”,以对照相关影片中疑犯脸容,最后以此定罪,但被告受审时有权不自证其罪,除非他决定出庭作供,否则毋需积极协助法庭。律政司指,被告按法庭要求做动作,不一定是要自证其罪,也可以是用作证明其清白。
上诉庭可用照片作比对
律政司又指,即使上诉庭认为原审做法不妥,相关片段仍可清晰看到蔡的脸容,足以辨认身份。法官彭宝琴质疑,原审辨认蔡是否片中人时,比对蔡在庭上的动作及警方拘捕程序系统(APS)的照片,没有考虑相关片段。控方认为即使如此,上诉庭仍可亲自比对片段及APS照片,并以“但书(proviso)”方式维持定罪。
控方指取棍后的动作才是关键
吴伟南则争议,他当时出于自卫而从一名黑衣男子手中抢棍,原审错误裁定他是从村民处取得该棍。律政司认为重点并非在于吴从何人手中夺棍,而是在于他取棍后的一连串动作,包括不断挥棍,以及殴打一名戴著橙色头盔的男子。
官看片指似乎挥棍都是白衣那方
法官彭伟昌在观看相关片段后,描述吴当时取棍后作出零星挥拳动作,另一阵营的人则不断后退,之后攻击橙色头盔男子,以其观察“基本上挥棍嘅都系白衣个方面⋯另外一个阵营无明显嘅武器,似乎还手都无多,似乎系一路指骂,一路后退。”
案件编号:CACC132、17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