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荣光禁令.上诉|律政司突求裁32条YT片违法 以便叫供应商下架
政府早前要求法庭颁令,禁止传播歌曲《愿荣光归香港》作非法用途,但被高院原讼庭拒绝。政府上诉聆讯今(24日)续,律政司向法庭提交草拟禁令的修订版本,新增“学术研究”及“新闻活动”作为不受限行为,并指入禀状附上32条Youtube影片明显有煽动、分裂或歪曲国歌的意图,法庭应该裁定这些影片违法,从而令网络供应商可将影片下架。
“法庭之友”代表律师质疑,律政司现才突然提及该些YouTube影片违法,明显是改变立场及“搬龙门”。
法官听取陈词后,要求律政司再修改草拟禁令,并会在收到草拟禁令后4个月内颁布裁决。
2019年社运期间,经常有示威者在活动中唱出《愿荣光归香港》。(详看下图)
律政司申请禁令被拒
律政司早前要求法庭颁令,禁制以任何方式传播《愿荣光》,旨在意图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或意图煽动把香港从中国分离;将其混淆成香港特区国歌,或指向香港特区是一个拥有自己国歌的独立国家,意图侮辱国歌,申请早前被原审法官陈健强拒绝。
学术研究及新闻活动列入不受限行为
律政司今提交禁制令草拟的修订版本,新增的“附加条件(proviso)”将歌曲相关的合法“学术研究”及“新闻活动”,列入不受限行为。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律政司陈词时指,政府同意禁令内容必须清晰地将合法行为排除在外。
法官关注会否有其他合法活动
上诉庭三位法官关注,修订版本只列明“学术研究”及“新闻活动”为合法活动,律政司有否考虑其他类别的合法活动?余回应指,律政司没有任何并不属于上述两个类别的合法活动。
担忧反令公众更感困惑
法官亦提出其他关注点,例如:上述两类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律政司现时将它们列入不受限行动,反而会令公众感到困惑;使用“学术活动”较“学术研究”广阔清晰;禁令不限于境内行为的用意等。余表示会再就此索取律政司指示。
要求裁定32条影片违法
余另提到,入禀状附表的32条Youtube影片明显有煽动、分裂或歪曲国歌的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符合禁令列明的非法用途,法庭颁下禁令时亦应说明这些影片违法,否则政府难以要求网络供应商将影片下架。
律政司被质疑改变立场
资深大律师陈乐信以“法庭之友”身份陈词,他质疑律政司原审时并非指该32条YouTube影片内容违法,现在却突然提出,显然是改变立场及“搬龙门”,法庭不应考虑原审未有提出的论点。
特首说明书无明言附表影片违法
法官质疑律政司原审时,曾引用行政长官根据《国安法》发出的“特首证明书”,判断禁令涵盖范围涉及国安风险。陈指“特首证明书”只指出列出入禀状的受禁行为涉及国安风险,没有明言附表中的32条影片违法。
影片唯一意图不一定是煽动或分裂
陈续指律政司依赖警司黄静娴的誓章,只提及该32条影片内容有机会被起诉,远远不及违法。单凭律政司现有证据,难以断定这些影片唯一意图是要煽动或分裂,可能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年轻人开玩笑等,法庭不应走到这一步断言这些影片违法。
公众或以为涉学术及新闻活动便必然合法
陈最后表示,《国安法》清楚列明违法行为,如果法庭接纳律政司加入“学术研究”及“新闻活动”作为“附加条件”,或会给予大众“假希望(false comfort)”,令人误以为只是要从事这两类活动便必然合法。
律政司须于下月11日前交新草拟禁令
法官听毕陈词后,要求律政司在3月11日或之前呈交新一份草拟禁令,法庭届时会再决定日后需否再开庭处理,并会在收到律政司提交的草拟禁令后4个月内颁布决定。
案件编号:CACV274、CAMP30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