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雅虚报行踪被裁罪成 自称记性差却能供述细节 官指王不诚实
荣源茶行太子女王诗雅涉嫌虚报行踪案,裁判官今(12日)裁定她所有罪名成立,并指王自辩供词前后矛盾,一方面称对个人私隐有警觉性,若无法核实自称卫生署人员的来电者身份,便不会提供行踪资料,但一方面又承认因“暂时相信”对方身份,所以提供资料,认为她的开脱性说法并不诚实。此外,辩方专家判断王有认知障碍时,并没参考她的医疗纪录,忽略全面客观资料,而王虽声称其记忆受影响,但她作供时对时间地点,以至与对话者的一问一答,都能清楚记忆,故拒绝接纳辩方指王记忆力受病情影响的说法。
王诗雅在大律师黄继儿陪同下离开法庭,期间并没回答记者提问。
被告王诗雅(38岁),被裁定4项“明知而向获授权人员或卫生主任提供虚假资料”罪成立,指她于2022年1月6至7日间,明知而分别向卫生主任张竹君、获授权人员辛丽芳和赖洁生,提供虚假资料,即她于同月3日晚上,离家前往湾仔餐厅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案件押后至3月4日判刑。
自称有警觉性却向未核实身份者提供资料
暂委裁判官叶青菁裁决时指,王作供前后矛盾,例如:她称对个人私隐有警觉性,亦不只一次指出若她无法核实来电者身份,便不会提供资料,但她同时又承认,隔离期间收到大量自称卫生署人员或者没有表明身份的来电,但仍曾向他们提供资料,这与其说法背道而驰。
说法无棱两可
叶官又举例指,王供称她在涉案4通电话中,只能“暂时相信”来电者是卫生署人员,但不代表她接受来电者报称身份属实,说法无棱两可。倘若王对来电者身份有所质疑,不应觉得有责任提供资料,但她又解释自觉有公民责任回答问题。
控方证人供称被告王诗雅讲述其行程的情况。(详看下图)
会面记录未提对张的身份有质疑
此外,王称她被张竹君要求提供生日宴会名单时,曾回应指她早前已向其他署方人员提供名单,并说:“人哋嘅私隐唔方便讲咁多。”但王在盘问下,承认曾在通话期间向张提供宴会名单。另王忆述她在与张的通话中,花大量篇幅讨论如何确认身份,惟她后来在律师陪同下所进行的录影会面中,不曾提到对张的身份有质疑,只称记得张有向她索取宴会名单。
自称记忆力差却能记得详细对答
叶官续指出王报称病征与其住院期间的医疗纪录不符,因据医疗纪录,王案发时并没出现病征,说话清晰有条理,且有警觉性。她作供时称记忆力差,却能详细忆述通话的时间及事情,甚至能够记起对话一问一答。虽然王的部份供词与其录影会面所述有相似地方,但叶官依然认为她所作的开脱性说法并不诚实,包括她称从没说过自己从家中前往餐厅参加派对。
辩方专家未有参考王的医疗纪录
审讯中控辩双方各传召一名脑神经科医学专家出庭作证,辩方传召的专家黄家星教授指,指王曾于案发同年底报称感染,之后持续有记忆力差等问题,但他并没使用客观工具检查,亦没参阅王的住院医疗纪录。叶官认为黄教授的报告忽略全面准确资料,不足以证明王有认知障碍。相反,控方专家张德辉教授撰写的报告,参阅了王住院期间长达103页的医疗纪录,意见中肯。
辩方批评未影响证人可信性
辩方批评3名负责致电王的卫生署人员作供时不记得多项“关键事项”,但没详述内容。叶官综合庭上证供,指上述证人不记得的事项,包括通话时长、通话时医生是否在旁、为何会在纪录上写“P.T.O.”等,但这些事项并无关联性,作供亦非记忆力测试,这些批评不会影响控方证人的可信性。
辩方另指王当日并非从家中前往派对,她事后在录影会面时坦言当时是从上环干诺道西155号出发,署方人员通话期间没就“离家”事项作出调查,所以王根本不会在电话称“离家”前往派对。叶官指卫生署人员在电话上问及王“点对点”的行踪,故王提及自己从家中前往派对不足为奇,认为辩方这一说法逻辑薄弱。
认为王必然知道要提供准确资料
叶官又言署方人员曾向王表明身份及来电目的,亦有提醒王要提供真诚准确资料,以助当局追踪流行病学个案。王必然知道她被要求提供的资料符合法例,并且明知而向获授权人士提供虚假资料,因此裁定王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编号:KCS17697-17699、177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