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世瑜作港独言论囚5年 质疑国安法下是否属强制 准上诉至终院

撰文: 朱永伦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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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吕世瑜去年承认《港区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区院法官原判囚3年8个月,惟因控方指出案件属于“情节严重”类别,最低刑期应为5年。吕被改判5 年,失去认罪的三分之一减刑,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诉但被驳回,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今(27日)颁下判辞指,是次申请为首宗针对国安法条文判刑制度的上诉案件,相关法律议题具重大及广泛重要性,应交予终院厘清,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但吕仍需向终院上诉委员会申请上诉许可。

上诉人吕世瑜(25岁),承认于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

上诉庭在判辞指,就两项法律争议批出证明书,分别为:

1)如何诠释《国安法》第21条,就罪行属情节严重的判刑条文,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属强制性。

2)如何诠释《国安法》第33条中有关条文,以及在条文中所例的三个减刑条件是否都已“尽列无遗”,即若三个条件均无法达致时,《国安法》第21条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是否不可减至5年以下的刑期,还是可以因其他求情因素,而作出减刑。

案件编号:CACC61/2022

警方到疑犯单位搜查时亦检获其他物品。(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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