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世瑜宣扬港独囚5年减刑被拒 官:五年监禁属严重案情最低刑罚
理大生吕世瑜涉在Telegram发布宣扬港独文宣,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原审法官原本拟判监3年8个月,但同意控方当时提出的观点,该罪若属情节严重,最低刑期为5年,最终判处他入狱5年。吕就判刑提上诉,指条文所指只是量刑起点,非最终刑期。惟律政司反驳指,根据条文所用的字眼,条文所提到的“五年”是最终刑期。上诉庭今(30日)颁判辞,认为五年监禁在情节严重案件中,属强制性的最低刑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吕世瑜(25岁),承认于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
国安法指情节严重须判5到10年
根据国安法第21条,在涉及分裂国家的罪名中,若案件属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属情节较轻,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审官认为吕身案情属情节严重,故判吕入狱5年。
吕争议5年只是起刑点
代表吕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早前陈词指,该条文所指“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刑期”,是指量刑起点,非最终刑期;但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却称,条文所指的是最终的刑期,并解释条文中所用的字眼是“处”,同时条文中没有使用“基准”的字眼,显示所指的是最终判期。
三种情况可减刑
此外,上诉方指国安法第33条列出三种情况,包括: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发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代表吕的律师认为该条文只是列出3个重要因素,但法庭仍可考虑其他因素。 律政司却认为只有这三个情况,才可获“减轻处罚”。
求情因素可给予比重
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法庭应“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由求情因素给多的比重决定。根据《国安法》第二十一条罪行判刑时,若法庭决定以“从轻处罚”,便可在两个这两个档次内施加较轻处罚。
情节严重者五年监禁为强制性最低刑罚
然而,对于情节严重的罪行,无论法庭给予多少扣减,最终刑罚不能低于强制性五年监禁的最低刑期。相反,若法庭决定“减轻处罚”,则可将刑罚减轻至低于五年监禁的刑期。无论法庭就那些求情因素给予多少扣减,最终刑罚仍是在所属档次的幅度之内。
上诉庭亦认为原审官裁定吕所涉案件属情节严重,并无不妥,故判吕入狱5年已是这案的最低刑罚。
案件编号:CACC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