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世瑜TG煽动港独囚5年 认为条例准判较低刑期求减刑 官押后判
理大生吕世瑜涉在Telegram发布宣扬港独文宣,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原审法官原本拟判监3年8个月,但同意控方当时提出的观点,该罪情节严重须判囚5年,最终亦判处该刑期。吕就判刑提上诉,案件今(24日)续审,指条文只是限制量刑起点,惟律政司反驳指,条文所用的字眼,显示条文所提到的“五年”,意指最终刑期,且是强制性的。法官称会于3个月内裁决。
上诉人吕世瑜,承认于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区域法院法官判刑时提到案件属“情节严重”,并以5年半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后原判他入狱3年8个月。惟控方当时指,根据《港区国安法》,“情节严重”的最低刑期为5 年,法官最终改判入狱5年。
可考虑其他可减轻刑罚的因素
代表吕世瑜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今陈词时强调,国安法第21条中所指“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刑期”,该部份是指量刑起点。蔡指国安法第33条列出三种情况下,被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包括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发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该条文只是列出3个的重要因素,但法庭可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因此,法庭应在本案判刑时,考虑上诉人在被捕后与警方合作。
律政司强调5年刑期是强制性的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陈词指,国安法第21条提及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刑期”,并非量刑起点,而是最终的刑期,并且是强制性。周天行解释,条文中所用的字眼是“处”,同时条文中没有使用“基准”的字眼,显示所指的最终判期。周天行又指,若条文所指的是量刑起点,而最终刑期低于5年,便失去其意思。
此外,周天行亦向法庭呈递《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协助法庭理解第33条中的“从轻”和“减轻”,惟上诉庭法官质疑此做法,指终审法院早前处理黎智英申请保释案时,未有提及引用内地法例作参考。上诉庭法官又指,若律政司想援引,需提供专家证据。
案件编号:CACC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