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两成员宣传武装起义 官指情节严重 判囚5年及5年3月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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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光城者”涉嫌多次摆街站及派传单宣传武装起义,其中两名成年的被告,早前承认串谋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今(9日)在区域法院接受判刑,国安法指定法官郭伟健指,两名被告鼓吹无底线革命主张,绝不可以在这社会出现,认为案件属情节严重,并采纳国安法最低刑期标准,判两人入狱5年及5年3个月。

两名被告:蔡永杰(21岁,仓务员),及陈右津(26岁,售货员),同被控于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间,在港与他人串谋煽动组织、策划他人参与,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等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蔡被判囚5年3人田十口 月,陈则入狱5年。

组织光城者2021年初起在多区摆街站及派传单,多名成员同年7月被捕。(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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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判刑时指,被告透过光城者,鼓吹无底线流血革命,旨在推翻政权,就这些元素,已足够列入国安法中“情节严重”的类别,虽然无证据显示有人受到煽动,但他们对想法深信不疑,在当时的社会气氛,不少人仍不接受中国对香港行使国家主权,只要有一小撮人被煽动,也足以危害社会稳定。

蔡是创办人兼积极参与者

蔡永杰是光城者的创办人,郭官称可推论组织理念来自于他,蔡更找来其他人加入,他亦积极参与组织活动,包括在街站和记者会上发言,接受网媒访问,并控制组织的社交平台,可向无限的群众散布其煽动主张。

陈曾充当翻译向国队宣扬组织理念

至于另一名被告陈右津,郭官认为他在外国生活了7至8年,是成熟的成年人,不相信他受人唆摆而加入,他不曾在街站发言,但在记者会上充当英语翻译,明显是试图向国际宣扬组织的理念。

有考虑吕世瑜案例

郭官认为根据本案严重性,认为其刑期分级制应属情节严重者,可判囚5至10年,郭官指被告透过街站及派发单张等作宣传,已将其非法谋划付诸实行,无异于干犯煽动颠覆国家罪,故根据条文所定判囚最少5年。他有虑上诉庭早前就吕世瑜案例的量刑原则,考虑到二人认罪及参与程度等,判陈入狱5年,蔡案时未满21岁,他除本案外,亦承认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可用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两罪部份刑期同期报行,总刑期5年3个月。

同案另5名未满21岁被告早前已被判入教导所。

案件编号:DCCC 801、98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