㓥房租管|业主收水电费无出示单据 认罪罚$6600 成首定罪个案
㓥房租务管制条例生效约11个月现首宗业主违反规定被定罪个案,房屋局今日(2日)表示,一名㓥房业主,因要求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亦没有提供租金收据予租客而被起诉。被告今日在东区法院承认七项控罪,被判罚款6,600元。
房屋局指在今年五月中旬,差饷物业估价署接获投诉,指有人要求某“㓥房”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而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规定,估价署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向该名涉嫌违反条例的业主提出检控。
该署指,希望首宗被定罪个案能向“㓥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须遵守《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㓥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并呼吁市民如遇有涉嫌违规个案,应挺身而出尽快向估价署举报,此举将有助尽早遏止相关的违法行为。
该署续指,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一直以跨部门及多管齐下的方式主动调查及跟进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此外,估价署已在今年十一月开始新一轮推广及宣传,让业主和租客更能理解《条例》下的责任和权益。
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IVA部第120AAZM条的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要求租客付还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包括水电费)作为租金以外的独立付款时,必须向租客出示有关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显示款额如何分摊,以及各经分摊款额的总和不得超过缴费单的款额。若没有履行有关责任,即属违法。若业主首次被定罪,可被判罚款1万元,若属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5万元。
此外,根据《条例》第120AAZN条的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必须在收到租客缴付的租金款额后的7日内,给予该租客收据。该收据须列明业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间而缴付的及缴付日期。业主如没有遵从上述规定,即属犯罪,可被判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