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设新例 虐儿虐老案旁观者不作为须负刑责 拟最高囚20年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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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今日(10日)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报告书,建议订立一项新罪行,针对旁观者,如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保护16岁以下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包括长者和残疾人士,免其死亡或受严重伤害,建议向旁观者施加刑事法律责任。“照顾责任”除家居环境,亦涵盖“机构环境”,可视乎个案情况,应由前线员工、持牌人还是管理层承担责任。

法改会亦建议,罪行最高刑罚,如受害人死亡,可处监禁20年;及如受害人受严重伤害,包括永久陷于植物人状态,可处监禁15年。

倡新例涵盖心理或精神伤害

小组委员会建议订立一条新罪行,在《侵害人身罪条例》加入“没有保护罪”,对旁观者施加刑事责任。适用受害人包括16岁以下儿童及易受伤人士,即包括长者和残疾人士。就“严重受伤”界定是由法庭及陪审团决定,另指明“伤害”包括心理或精神伤害,如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严重伤害的风险,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伤害。被告人的主观角度会在考虑之内,针对的并不是意外事故。

旁观者不作为亦须负上刑责

建议的罪行针对旁观者施加刑事责任。以往由于控方不能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哪一方须直接负责,被控各方因此未能获罪,往往令到情况更加复杂的是,疑犯及其他家庭成员保持谷缄默。何谓合理步骤,报告建议包括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特征,例如被告人年纪小,以及被告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受到胁迫,如佣工面对权力不对等。

涵盖机构环境照顾者

如何界定对受害人负有“照顾责任”,在家居环境中,涵盖“同一住户的成员”并与受害人有“频密接触”,可以包括家庭成员或照顾者,如某人经常且长时间地探访某住户,不论该人与受害人是什么正式关系,可被视为“同一住户的成员”,即可涵盖非同居伴侣、分间单位或共居住宅单位住客、频密到访的亲戚、邻居、朋友。在该住户用膳,或惯常参与该住户的外出活动及其他家庭社交活动和日常活动,会在法案考量因素,再按个案决定是否属“同一住户的成员”。

报告指出,除家居环境,亦涵盖“机构环境”,即教育界及照顾服务界亦在内,不豁免任何界别,由于可能在院舍是有多名照顾者,如个案发生,应由前线员工、持牌人还是管理层承担责任,会视乎情况,以弹性处理方法让法庭考虑每宗个案。

法改会今日(10日)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报告书。(郑秋玲摄)

建议最高可囚15年或20年

建议罪行的最高刑罚,如受害人死亡,可处监禁20年;及如受害人受严重伤害,包括永久陷于植物人状态,可处监禁15年。由于建议的罪行是基于被告人没有采取步骤保护受害人而产生,控方无须证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关的“非法作为或忽略”。

小组委员会主席韦凯雯强调:“尽管如此,控方仍须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建议的罪行的所有元素,因此被告人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并无受损。”就建议的罪行提出检控,须取得律政司司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