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仲裁准收费 推三个月公众咨询 拟设收费架构订上限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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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17日)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咨询文件,展开为期3个月公众咨询。小组委员会建议,应修订香港法律,准许律师为仲裁结果收费并订定架构。咨询文件提到的收费架构有几种,包括按条件、按损害赔偿收费、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至于收费上限会在咨询公众后订定。

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17日)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咨询文件,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期。(郑秋玲摄)

咨询文件中,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指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律师在案件仲裁成功时收取财务利益。该收费架构包括几种协议,即“按条件收费协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以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按条件收费协议”分两种:“不成功不收费”安排,如案件成功,律师可获支付一般费用及一笔额外收费;或“不成功、低收费”模式,律师在法律程序中按惯常收费率或折扣收费率收取费用,如案件成功加收费用。

“按损害赔收费协议”,属于“不成功不收费”安排,如败诉律师不收取费用,如胜诉可按案件判决所讨回款额的某个百分比计算。

至于“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属于“不成功低收费”安排,律师可就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折扣费用,并在胜诉后另按上述的损害赔收费协议收费。

适当收费上限范围 建议在讨回款项的3成至5成落墨

小组委员会研究多个司法管辖区做法,包括新加坡、英格兰及威尔斯、澳大利亚、中国内地及美国。小组委员会建议,应为“按条件收费协议机制”的成功收费设定上限,并为“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机制”与“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机制”的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设定上限。

其中,小组委员会认为,小组委员会建议,应为“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设定上限,应定为相等于当事人所收取的“财务利益”或“补偿”的某个百分比。委员会认为,尚有空间可以把该协议费用的上限,定为低于英格兰及威尔斯,现时就商业申索所采纳的50%,尤其是如采纳成功收费模式。小组委员会又认为,供咨询的适当上限范围应介乎30%至50%之间。上限会在咨询公众后订定。

小组委员会罕建议,应准许律师及法律执业事务所,就关乎仲裁各独立但相关范畴,如反申索、强制执行法律行动及上诉等,分开收取费用。小组委员会亦邀请公众,对专业行为守则及附属法例应订立的适当保障措施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