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涉搭两女教练膊头 指一女被拒绝后怀恨在心 裁袭击罪脱
消防员涉于八乡少年警讯永久活动中心工作时,被指搭两名女教练膊头,他否认2项普通袭击罪,辩方指其中一名江姓姓事主对被告有意思,但遭拒绝而怀疑在心,至于另一陈姓事主,被告认曾拍其肩膊,但没有“哄得好埋”。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证成立,案件今(12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裁决时指出,汪姓事主非诚实可靠的证人,又指被告与陈姓事主的关系,有可能相信拍膊头属一般社交活动,裁定被告无罪,但提醒他小心处理人事关系。
被告谢诺贤(53岁)被控两项普通袭击,指他于少年警讯永久活动中心暨青少年综合训练营一楼走廊袭击江慧仪及陈卓瑶。
指其中一名事主非诚实可靠证人 不能稳妥依赖其证供
暂委裁判官熊雪如指,谢作供时闪缩回避,惟控方仍有举证责任。官指,江姓事主在盘问下承认在初次见面后,便邀请谢游车河,与她供称一直不喜欢谢有出入。熊官指,江非诚实可靠证人,法庭不能稳妥依赖其证供,裁定首项袭击罪不成立。
就第2项袭击罪,熊官接纳谢曾在体育馆拍陈姓事主的膊头,惟熊官指考虑到谢的动作、事发场合,谢与陈的关系,以及二人在事发前的互动,熊官认为不足以证明谢拍膊头不是善意的行为,谢有可能相信拍膊头是一般社交活动,遂裁定此罪亦不成立。
裁判官提醒被告 小心处理人事关系
熊官强调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性格热情作为理由,入侵他人的私人空间,作出不受欢迎行为。本案是基于谢与事主关系、以往的互动,法庭才接纳谢当时相信其行为恰当及获事主同意。辩方随即就首罪作出讼费申请,获裁判官批准。
熊官批准辩方就首罪的提出讼费申请,特别提醒谢小心处理人事关系,被告答:“明白法官阁下”。
江称不能接受遭被告搭膊头
控方案情指,姓江的女事主接受简报会后离开教室前往体育馆,她指谢上前以左边身撞向她的右边身,又用右手搭上她的膊头,再以手指扫向其背部。江称感到害怕,又指被告撞向她时力度大,甚至令她站不稳,被告的触碰亦令她感到很害怕和不舒服,并急步走向运动场。她看到其他人后,才感觉安心。江指被告在没有原因的情况下撞向她及搭她膊头,她称与被告只是普通同事关系,不能接受被他搭膊头。
辩方指江被拒绝后怀恨在心
辩方指出,在江与被告初次见面后,她曾传讯息邀请被告游车河,被告当时回复问:“咩事?”江回复:“sorry”。辩方质疑,因为江对被告有好感,但被拒绝,她对被告怀恨在心,江所指控的撞膊头、扫背等事件根本没有发生,指江生安白造的基础,在于被告与另一位事主陈的互动,江基于她的说法,说自己亦经历同样事件。
陈指被告哄近问球赛的事
另一位陈姓事主则指出,当日被告从她的左边走过,搭著她的右边肩膀,哄近她并问有关球赛的事宜。陈形容,有感被告的右手扫到其背部近颈的位置。
被告称叫是叫女教练不能背斜孭袋
被告早前自辩指,案发当天与江等人在教室听训示后,便前往体育馆。谢忆述,当日他是最后一个离开教室,其后在走廊看到江及看到她身上有斜揹袋,遂上前提醒她,女教练不能背斜孭袋在身上的规定。被告称两人没有任何身体接触,他更没有触碰江的后背。
认拍陈肩膊时行近了一点
被告续指,他当日有从后拍了拍陈姓事主的肩膊,承认行近了一点,否认有“哄得好埋”。其后,他透过友人得知陈因其行为感到不舒服,因此传讯息予陈道歉,解释并非故意。被告重申,他当时没有摸陈的肩膀的意图。
案件编号:TMCC295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