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原居民认10万卖丁权 判刑前突称或患肺癌 官押后下月再判
七旬元朗原居民涉以10万元售出其“丁权”予发展商,以供对方在元朗水蕉新村建丁屋图利。被告早前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案件原订今日(9日)判刑,惟辩方称被告身体状况欠佳,医生意见指被告很大机会患上肺癌,署理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把案件押后至6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医疗报告。张官强调,被告所面对的是严重控罪,丁权给予特别权益,但有人利用权益获利,造成社会不公,须判处阻吓性,如监禁等的刑罚。
被告梁锦益(74岁,退休人士)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指他于2006年6月,向地政总署申请在元朗水蕉新村兴建丁屋自用时,讹称他是有关土地的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且从未与任何人士订定协议转移地段的权益,亦无意将其“丁权”售予其他人士或发展商。地政总署其后向他批出建丁屋的牌照。
求情称是原居民但不富裕
辩方求情指,被告认罪后,有向廉政公署提供资料以协助检控,该程序现已完成。被告现年74岁,是原居民,生活并不富裕,退休前是一名保安员,当初因为错信一名任职律师事务所的亲戚,以为其行为合法,才会干犯控罪,强调被告从事件中的得益很少,他认罪亦显示悔意,一生奉公守法,望法庭轻判。
化验结果指很大机会患肺癌
辩方续指,被告最近有感身体不适,亦有接受检查及抽取组织化验,结果显示被告很大机会患有肺癌,余下的日子未必很多,惟被告因有案件在身,因此尚未进行完整的检查,故未有正式的报告确诊患病。
官称滥用丁权须判阻吓性刑罚
署理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指出,被告所面对的是严重控罪,丁权是长久以来的历史问题,给予特别的人特别权益,但有人利用权益获利,造成社会不公,令政策变质及失去意义,须判处阻吓性,如监禁等的刑罚,惟考虑被告年纪大,身体亦有毛病,有机会要接受长期治疗,是法庭须考虑的因素,故把案件押后至6月13日判刑。
被告2006年申请兴建丁屋
案情指,2006年6月,被告向地政总署申请在元朗水蕉新村兴建一幢丁屋自用。被告声称,他是有关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亦从未与任何人士订定任何用以转移或其他方式处理该土地地段或相关权益的协议,及无意将其“丁权”售予其他人士或发展商。地政总署其后向他批出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廉署发现同区丁屋最终经发展商出售
廉署其后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在1991年11月开始,有不同人士包括梁锦益等,申请于水蕉新村兴建丁屋。而该地段的丁屋最终由发展商以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众出售,售价由90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而梁锦益申请兴建的丁屋于2015年售出。
案件编号:TMCC1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