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判辞解读|社会禆益及个人权利 终院认为法例已取平衡
终审法院今(21日)就《紧急法》及《禁蒙面法》的争议作终极裁决,5名法官除一致认为《紧急法》合宪,同时亦认为禁蒙面不应只适用在未经许可的集会,认为亦可应用在和平合法的集会。他们指出,去年因修例问题引发的示威,经常演变成暴力冲突。惟他们认为蒙面并非行使和平集会权利的核心,法庭除了要顾及个人权利,亦要考虑受暴力伤害的市民及财物损失,在寻求为社会禆益和个人权利的损失,认为《禁蒙面法》已在当中取得公正和平衡。
终审法院5位法官: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张举能、以及来自英国的海外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均一致赞成本案的裁决。
《紧急法》赋予特首制定附属法例
他们在判辞指出,根据《基本法》,一般的立法权力不能授予他人,但立法会可授予制定附属法例的权力给特首。《紧急法》没有向特首赋予一般的立法权,只是赋予其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附属法例的权力。
定立的法例亦受多方制约
他们又指,《紧急法》原意是让特首能迅速应对“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制定规例的权力虽然既宽广而有弹性,这种权力非违宪,其权力会受到司法、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基本法》等制约,而条例本身亦有所限制。
终院同意政府方的说法,认为《紧急法》在殖民时代经历两次覆核,也仍能“存活”。草拟《基本法》时,也未有提出《紧急法》与《基本法》互相抵触。认为此法合宪。
禁蒙面法定立的经过及引发的争议。(详看下图)
不争议去年发生破坏秩序的情况
就《禁蒙面法》而言,终院指双方不争议去年10月初,香港出现法律与秩序受到破坏的情况,并详列政府就示威情况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示威者堵路、毁坏财物、掟汽油弹、集会扩散至全港各区,示威者以“black bloc(全身黑色衣著)”打扮掩饰身份以逃避追捕,和平集会亦往往转为暴力非法集结的倾向、政见不同的人士遭“私了”,有人更被示威者用硬物击中身亡,而情况在《禁蒙面法》生效后恶化,情况可见于多个去年10月至11月间的示威,包括中大及理大冲突。
禁蒙面带预防及阻吓性
法官们认为,尽管《禁蒙面法》限制集会、言论自由及私隐权,但这些权力并非绝对,并要受到合法限制。《禁蒙面法》旨在阻止示威者因蒙面壮胆而做出违法行为,以及令执法更有效,规例带预防及阻吓性质。因此,未经批准集结、和平集会禁蒙面合乎比例,有关限制是为了达致避免及遏止和平集结演变成暴力。
法例在非法集结出现才生效已太迟
法官认为,有鉴于难以分辨和平及暴力示威者,而当时的集结流动性高,若要待未经批准集结出现时《禁蒙面法》才可生效已太迟,而实际效用也不大。若有市民只是路过,只因健康原因或合理原因蒙面但却被控,他可依赖条例中的合法辩解抗辩。
蒙面并非行使集会权的核心
他们又指,即使市民在游行中蒙面以作为一种表达方式,或因私隐问题蒙面,但蒙面并非行使集会权的核心,又称即使不蒙面也可进行和平集会,而香港并无在游行中蒙面以隐藏身份的传统。
不同人士对终院裁决的看法。(详看下图)
法治倒退下禁蒙面 其侵害属轻微
法官认为,在法治倒退、暴力及违法事件渐增的情况下,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侵害只属轻微。终院又指,当时香港街道上的情况变得严峻,以致市民不敢外出,堵路也对市民带来不便,虽然有市民蒙面作为一种表达方式,或因私隐问题蒙面,但法庭也要考虑因暴力示威者受到伤害及财物损失的市民,亦要考虑到违法的蒙面示威者为法治带来的影响。
在寻求为社会带来的禆益和此等限制损害了个人权利之间,《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平衡。
警方要求市民除面罩属权力过广
另外,《禁蒙面法》第5条赋予警方权力要求市民除面罩,以辨别他们的身份,上诉庭裁定有关权力过广,且警方现时已有法定权力查核市民身份,故裁定该条违宪,政府方在终极上诉时不再争议此条例,这点在整宗司法覆核案中,是泛民唯一胜诉的争议。
24名提出这案的前泛民议员及梁国雄,因为在这诉讼中败诉,他们并要就本案支付讼费。
案件编号:FACV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