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少年指警用不当武力 官推断顽强抗拒致受伤 驳回上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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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岁少年,去年在北角涉用棍袭击警员,让他人趁机逃脱。当多名警员合力制服他,他则涉激烈反抗。经审讯后,他在裁判法院被裁定拒捕罪成,连同承认的两罪,共被判囚10个月。少年早前就拒捕罪提上诉,指警员殴打少年的头部,使用非法武力,属不当正当执行职务。而高等法院法官今(18日)裁定上诉被驳回。法官在判辞指,案发时情况混乱,各控方证人未能讲出上诉人为何或何时受伤,是可以理解,合理推断是上诉人在顽强抗拒下在混乱中令自已头破血流。
上诉人陈以晋(19岁,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学生),在东区法院承认袭警及藏有攻击性武器罪,但否认拒捕罪。他审讯后被裁定该罪罪成,而三罪合共判囚10个月。早前庭上透露,陈将于本月底便刑满出狱。
上诉人早前指,若警员有向上诉人头部使用警棍,使用的武力便是不合理。
但法官却认为原审法官已非常详尽分析证供,又指控方在原审时已向作证的警员问及,是否有用警棍击打上诉人的头部,警员亦有作出回应。裁判官有权在考虑所有证据后,接纳他们所言,而控方亦已证明上诉人的头部伤势,非因被警棍击打而造成。
法官亦指出,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上诉人头部的伤势,与被警棍击打吻合,辩方在原审时亦没有向警员指出,他们曾用警棍击打上诉人头部。
案件编号:HCMA251/2020
事件发生经过。(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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