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岳”少年袭警兼拒捕 被判即时入狱10个月

撰文: 林乐儿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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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岁少年,去年9月反修例运动期间,在北角用棍袭击警员后被指拒捕。他承认袭警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但否认拒捕,受审后被裁定罪成。案件今(30日)在东区法院判刑,辩方引述劳教中心报告,指医生评估后认为被告不宜判入劳教中心,又指被告明白即时监禁是无可避免,他亦明白事件有严重之处及加刑因素。裁判官考虑被告背景良好及初犯,判被告入狱10个月。

被告陈以晋承认袭警及藏有攻击性武器,但却否认拒捕罪名。(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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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以晋(19岁,IVE学生)于去年9月15日,有警员在北角七海商业中心外追捕数名人士时,被告突拿出伸缩棍袭击督察马智圣,其他人成功逃脱,被告当场被多名警员制服。他承认袭警,亦承认管有一支伸缩铝棒,但否认抗拒警员莫淯麟的拘捕,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

被告曾尝试爬向围板并推跌警司

受伤的督察马智圣供称,被告向他施袭后,他亦挥棍击向被告,被告跌倒后欲逃走,并踏中马的右脚踝令马受伤。其后被告再次试图爬过围板逃走,高级警司林鸿钏试图拉下被告时跌倒,又再次压到马受伤的腿。

警员莫淯麟则称,见被告迎面跑来,他见被告尝试爬向围板,又推跌阻止他的高级警司林鸿钏,认为被告袭警并且强横反抗,随即用警棍殴打其下肢。被告被制服时继续反抗,莫曾从后箍颈,被告则伸手抢他的警棍,即使被拉倒地上仍不松手。警方欲上手铐时,被告依旧挣扎,莫用胡椒喷雾两次喷向被告的口鼻,均无果;最终以点压方式制服被告。

马在事件中左肩触痛,右边脚踝有骨折和浮肿,需要用助行器行走,并获2.5月病假,以及需要接受约1.5月物理治疗。

被告称见警察推人入巷一时冲动犯案

辩方引述背景报告求情,指被告成绩一般,但热心参与课外活动,他表明悔疚、有所反省。当日被告没有参加游行示威,惟晚上外出时见警察推人入巷,一时冲动并低估后果,而犯下承认的两项控罪。他已知错,不会再做社会不会接纳的事情。其双亲为案件非常忧心,望法庭轻判。

辩方上次求情时透露被告的头部在事件中受中度严重创伤,被告事发后得知脑内有水囊,若当时伤处稍为偏移,或有生命危险。律师今引述医生评估后,认为被告不宜判入劳教中心,被告明白即时监禁无可避免|事件严重性及加刑因素等。但律师强调被告出于冲动行事,无计划或预谋犯案。受袭督察虽休养了颇长时间,但伤势未算非常严重。辩方盼裁判官念及被告年轻初犯,除了判处惩罚性及阻吓性刑罚外,也考虑被告的更生机会。

“岳”少年陈以晋的多名支持者,散庭后聚集在囚车位置等候。(林乐儿摄)

官认为警方当时不得不使用武力

裁判官香淑娴裁决时提到,警方当日已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被告发出警告,被告必然理解他将会被捕,但仍不断挣扎,警方在紧急的情况下,面对孔武有力、屡劝不听的被告,不可能循循善诱向他作出解释,而被告十指紧扣拒捕,令警方不得不施用胡椒喷雾,点压方式制服被告,而被告的顽强抵抗,令其头破血流,警员以警棍打他大腿亦属合理武力,有关伤处只是红肿。

同意被告背景良好及初犯

裁判官香淑娴今判刑时称,同意报告指被告背景良好及初犯,参考案例后,就袭警罪以监禁1年为量刑起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则以8个月为起点。被告承认两罪,分别获减三分之一及四分之一刑期,由于两罪源于同一起因,刑罚同期执行。至于拒捕罪,裁判官判处监禁9个月,部分刑期于上述刑罚一同执行,被告最终就3罪即时入狱10个月。

陈父认为官容许警员无限使用暴力

陈父在裁决后接受本报访问,她不满香官的裁决,认为香官容许警方“无限使用暴力”,他指若警方若只打手“点会咁直接流血”,但儿子却血流满地,伤口更要缝7针,伤处若稍为偏移,或会令儿子脑内的水囊爆裂,以致影响神经,儿子事后仍不时会头痛。

母认儿子有不对 但见警暴吓亲

陈母则指儿子很听话及孝顺,儿子只为关心社会而参与运动,在现时的社会情况下,相信没可能会有人不闻不问。她又称对警方的暴行感到“吓亲”,她亦认同“暴力喺唔啱”,承认儿子有不对之处,但警方同样也不应“咁打法”,致儿子血流如注。

案件编号:ESCC21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