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少年就拒捕罪上诉 指警挥警棍击头不属正当职务 官押后判
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岁少年,去年在北角用棍袭击警员后被指拒捕,在裁判署就数项罪名被判入狱10个月。但他称被捕时警员曾用警棍击打其头部,认为警方使用不当武力,今(14日)在高等法院就其拒捕罪提出上诉。他的代表律师陈辞时指,若有警员殴打少年的头部,便不属正当执行职务,这亦能解释为何少年会在电光石火间捉著警员手上的警棍;惟控方却指少年头部伤势可能是他早前跌倒时弄伤。法官押后裁决。
上诉人为陈以晋(19岁,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学生)早前在东区法院承认袭警及藏有攻击性武器罪,另在审讯后裁定拒捕罪成。案情指,警员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业中心外追捕数名人士时,陈突拿出伸缩棍袭击督察马智圣,其他人趁机逃脱,多名警员合力想制服陈,他作激烈反抗,包括抗拒警员莫淯麟的拘捕,最终被制服。陈早前就3项罪名被判囚10个月。即使上诉失败,他于本年12月31日便刑满出狱。
陈今由大律师关文渭代表,关指陈在事件中头部受伤流血,其医疗报告指伤势属线性裂伤,这与警棍所造成的伤势脗合,惟4名作供警员均未能道出谁曾打陈的头,也没法解释陈的伤势。但原审官却信纳警员证供,指是陈顽强抵抗而造成。
警员打陈头部不属正当执行职务
关认为,原审官未能充分考虑陈头部伤势对警员证供的影响,又认为原审官指辩方没指出伤势如何造成,这说法有如将举证责任指向辩方,关直言作为被告的陈,没责任证明谁打他的头。法官张慧玲质疑,辩方至少可指出伤势由警员以警棍造成,关同意。
关续指,若有警员殴打陈的头部,便不属正当执行职务,而陈在电光石火间捉著警棍的动作,亦可能有合理辩解。
事件发生经过。(详看下图)
使用警棍涉及行驶公权力
张官质疑,会否有机会警员在混乱间打中上诉人头部,而警员也不知?关反驳,若有警员挥打警棍时误中陈的头,有关警员“一定知”,因使用警棍涉及行使公权力,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警员必定要清楚自己如何使用警棍,并要向法庭坦白。不过,关同意警员被陈袭击后,转身追捕陈时,亦属正当执行职务。
律政司指逃跑时跌倒受伤
律政司的代表却反驳称,陈在较早时间曾与警员在停车场对打,之后转身逃跑时曾倒地,陈的头部曾向后方跌,质疑伤势在此时造成,这亦与陈头部伤势较相符,又指伤势应是在事件发生较早阶段造成,而非警员将陈制服在地下后发生。此外,原审时辩方从未指出头部伤势如何造成,亦未有指警员用警棍打陈的头部。
法官押后裁决。
案件编号:HCMA25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