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业案】冯与陈婉玉地下情13年 妻曾大爆:我忍咗10年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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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2016年独家披露,政策创新与统筹办事处总监冯程淑仪曾与赌王何鸿燊的姨仔陈婉玉换楼,惟事件被揭发后,才发现与陈有著密切关系的并非女高官冯程淑仪,而是其丈夫冯永业,廉署调查后更发现,冯永业更曾收陈51万元利益,涉助陈在直升机的业务,两人因而被控,但只有冯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二人所涉的贪污罪均罪名不成立,法官更直言,相信二人当时打得火热。
冯及陈二人在审讯自辩时,直认二人发展“地下情”达13年,更不时“拍拖睇楼”,冯形容是“隐婚”,但他与陈爱得轰烈的同时,又与妻子冯程淑仪维系温馨家庭形象,至被传媒揭发,才被迫放下这段婚外情。
冯亦透露,至今仍与妻子冯程淑仪维持婚姻关系,据悉,冯程淑仪在冯陈关系被揭之前已曾大爆发,并在传予冯的讯息指:“我忍咗十年”,惟内容却未有直接指明是否指冯陈之间的关系。

冯永业与陈婉玉一直保持“地下”关系,至被传媒揭发曾有换楼交易才揭发二人恋情。(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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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在女儿一歳开始发展婚外情

冯永业在作供时承认,他在女儿刚满一岁时,已背著妻子冯程淑仪与陈交往,在政府工作逾20年的冯,做行政主任(AO)出身,在政府内一直被视为是明日之星,他与现任政策创新与统筹办事处总监冯程淑仪于1998年结婚,为AO界的“金童玉女”,并在2002年诞下一女。

二人经谢天赐介绍认识

冯于2003年上任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副秘书,当时经营港联直升机的赌王何鸿燊外甥谢天赐邀请他出席饭局互相认识,在那次饭局中,冯与陈首次相见,但在饭局上,却是陈与谢共同叫一份牛扒,对陈毫不相识的冯直言:“以为谢带条女来。”饭局过后,三人相约打网球,之后却成了谢见冯与陈相约的理由。

冯永业和陈婉玉在澳门“表白”饭局时的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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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当时婚姻出现问题

当时的陈的婚姻正出现问题,她发现丈夫出轨,与夫的19年的婚姻面临破裂,陈觉得“个心碎咗”,甚至不想生存,又要定期接受心理辅导。这个时候,却与冯邂逅,在她眼中,冯很细心、温柔、有风度,亦会帮她拿网球袋,令她觉得舒服。相较脾气暴躁而常冷待她,甚至会用粗口骂她的前夫,陈愈觉冯吸引,因为冯不但从不会大声对她说话,又常会顾及她的感受,即使她不说话,冯也会知她的心意,陈直言与冯一起“唔止系比较开心,而系好开心”。

打网球结缘 澳门晚餐表白

二人不但因打网球结缘,更“擦出爱火花”,作为有妇之夫的冯,亦不理道德标签,于2003年12月10日与陈到澳门约会时,亦有向她表白,陈甚至保存著当天的直升机票作为纪念。

冯陈二人虽然相恋13年,但两人作供时均指其实二人见面时间不多,陈多半都在“痴痴地等”冯,且多半是与冯午饭或放工后短聚,陈又知冯对投资物业有兴趣,为了想增加相见机会,陈亦开始投资,更不时与冯一起“睇楼”。而冯亦承认会叫陈搬近他一点以便二人见面,例如冯住罗便臣道夏蕙苑时,陈就住在罗便臣道1号,陈亦曾趁冯到华盛顿工作时,特别飞到华盛顿陪冯游玩。

冯永业供称,陈婉玉(图)被称呼“冯太”时感高兴。(资料图片)

陈强调自知不会做成冯太

虽然二人打得火热,当中也带有苦涩,陈作供时说:“我知我无机会做到冯太。”但她称有时“睇楼”被误认为“冯太”,内心都会感到高兴,她亦明白作为太太知丈夫有第三者是“好辛苦”,她承认自己破坏了别人的家庭,但“一定唔会叫佢(冯永业)离婚”。

传媒揭发地下情告终

冯在2006年尾离开政府后,继续与陈交往多年,由离任至拘捕的十年间,二人曾34次访澳门,又5次去过外地,冯亦大赞陈“好好、非常好”,指陈温柔,又从无对他有要求,无论是时间或名份上均如此,陈亦指二人是真心相爱,但这段“地下情”直至2016年被传媒揭发才告终。

冯永业(图左)在警诫下称,与陈婉玉否关系“好似夫妇”。(资料图片))

冯妻曾发短讯:我忍咗10年

二人于2016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捕,据了解,陈的手机中保留了两人数年间的通讯纪录,内容显示二人在被捕前仍会定期见面,但对话也是比较淡然,不见亲暱的用语,反之在冯的手机却一无所获,完全找不到任何与陈的通讯纪录,而他与妻子冯程淑仪的对话亦是较为公式化,不过冯程淑仪却在冯被捕前大爆发,直指“我忍咗十年”,惟内容却未有透露是否与冯陈的“地下情”有关。

调查时曾以为冯当陈是“金主”

由于无法取得7年或以上的出境纪录,亦无法证实冯陈二人何时开始交往。消息人士指,调查时曾认为二人在冯离开政府后才开始交往,事发期间仍未“干柴烈火”,以为冯只是当陈是“金主”。然而二人在庭上作供透露,他们早在2003年已表白并来往,并一直维系著这段“地下情”,至2016年被传媒揭发后才告终,亦不再作来往。

庭上重遇如陌路人

两人因为被控,至今年5月起在区域法庭审讯的10多天,二人在庭上重逢,虽然冯及陈获批不用坐在犯人栏应讯,可坐在律师席后方,但曾经相爱的冯及陈,连日来并没有同坐,中间相隔著各自的律师,庭内庭外也没任何眼神接触。即使二人各自在庭上讲述当年的恋情时,也只是望著双方律师,未有任何眼神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