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业案】冯与陈婉玉脱贪污罪 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还押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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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副秘书长冯永业,被指收取赌王何鸿燊姨仔陈婉玉51万港元作为购买半山单位的订金,以优待陈或其相关的3间公司。二人早前说就受贿、行贿等罪受审,二人自辩自揭相恋十多年,经常一齐“睇楼”,冯指那笔钱是陈主动把买卖楼利润分予他;陈的律师亦指只是给情人的利益,一份“无辜的甜头”,但强调这与冯的公职无关,冯亦没在公事上优待过陈。法官今(14日)作决,接纳二人有情侣关系,打得火热,而冯亦有助陈打理物业,认为是买卖物业的利润之说非全无可能,故裁定两人提供及收受利益罪名不成立,但官认为冯不可能不知陈的公司董事身份,认为他刻意不作伸报,故裁定他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冯须还押至9月12日判刑。

被告冯永业被控收受利益,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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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告冯永业(55岁),被控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及女被告陈婉玉(62岁),被控向公职提供利益罪。冯永业由资深大状谢华渊代表,而陈婉玉则由资深大状余承章代表。

官信冯陈有情侣关系

法官游德康裁决时指,相信冯陈之间由2003年开展了情侣关系,亦相信冯在雍景台交易中,被加名字在临时买卖时,两人已打得火热,关系如同夫妻。但法官,若陈希望以51万元巴结冯,不需要如此大费周章,透过如此迂回曲折的方式提供利益,陈可以简单利落地在澳门或内地买一只价钱相若的名贵手表,不用留下如此容易追踪的物业买卖足迹。裁定陈提供利益,及冯的收受利益罪名,均不成立。

但就冯另涉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法官认为冯在任公职时,无可能不知道陈婉玉作为公司董事的身份,亦无可能不知道他必须要申报,认为他是刻意这样做,故裁定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

陈前夫有到庭旁听

陈婉玉前夫亦有到庭旁听,离庭时记者问到,对于陈在庭上指遭他家暴是否属实,及如何看待冯陈关系时,他未有回答,只称“比啲空间我”。曾在本案作供、陈前夫的表弟哈永豪亦有到庭旁听。

二人在航空业务上有连繋

控方案情指,冯在2003年至2006年任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副秘书长,期间参与政府多项重要及敏感的政府决策,包括处理班航权分配、直升机场扩展计划,西九龙直升机场的减租等8项申请;而陈当时为港联直升机有限公司、港联航空有限公司及港联直升机(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东,而陈有关连的部份公司,亦有参与部份申请。

陈婉玉提供利益罪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郑子峰摄)

陈代签买卖合约

陈于2004年9月23日透过一间名下公司签署地产代理协议,欲购入罗便臣道雍景台单位。同月28日,冯与同一地产代理,签订同样的代理协议,签订的临时买卖合约显示,原本买方的名字被删去,变成冯为买方,且由陈在该合约上代表冯签名,陈并以个人名义,开支票为冯支付51万临时订金,陈因而被指向冯提供利益。

冯未有向政府申报与陈关系

控方指冯的职务决策与陈相关的公司有关连,但冯并没有披露他与陈曾就雍景台单位作商议,以及他曾接受了陈的利益,直指陈代付的51万利益是给冯的“甜头”,以令冯作出优待陈相关3间公司的决定,认为冯是故意不作出申报,行为失当。

不过,冯及陈在庭上自揭2003年开始交往,经常“拍拖睇楼”,又多次一同外游,亦互相大赞对方是好情人,二人一直维持关系至2016年遭传媒揭发。

被告陈婉玉被控提供利益罪。(资料图片)

冯称陈分买楼利润予他而已

就雍景台单位买卖一事,二人说法则稍有不同。冯称当时经常替陈处理物业投资,原本想推荐雍景台予陈作投资之用,但他认为陈对购入雍景台稍有却步,故帮陈“啃咗”该单位,事后因陈主动提出将早前买卖物业的利润分予他,抵销了由陈垫支的雍景台51万临时订金。

陈声称唔记得有51万

陈则指,单位由冯介绍她买的,当她签订临时买卖合约,付了订金后,冯突然向她表示他也想要雍景台单位,故陈将单位让给冯。对于已付的51万临时订金,陈称“去到层楼佢要之后,我已经觉得件事完咗,唔记得有51万出现”。

辩方指此乃“畀利益情人”

双方的代表大状在结案陈词时均称强调,二人当时的关系为案中的关键。资深大状谢华渊质疑涉案短暂、无重要性或只属技术性的“利益输送”,是否就足以令冯在处理涉案8个项目上优待陈;而资深大状余承章则提出,法庭需要考虑有关利益是否因冯属陈的“隐婚夫婿”而得到,抑或是因冯的公职。若陈只是“畀利益情人”,则属“无辜的甜头”。

案件编号:DCCC76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