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杨岳桥提出域外法权草案 梁君彦裁定须获林郑同意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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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目前未能移送受审,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早前提出有关“域外法权”的私人条例草案,建议通过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赋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权”,审理港人在境外涉嫌谋杀、误杀或意图谋杀的案件。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日(27日)裁定,由于条例草案涉及《议事规则》所指的政府政策,必须得到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书面同意,才可提交立法会。
政府:草案会根本改变香港刑事法律
梁君彦在裁决中指出,《议事规则》第51(4)条订明,“立法会主席如认为某法案涉及政府政策, 则就该法案所作的预告须附有由行政长官对该法案的书面同意。”惟政府当局认为,该草案涉及政府政策,“会对香港的刑事法律、制度和政策带来根本的改变”,指出“只有在特别情况下, 例如基于履行某些国际义务,才会赋予香港法院权力,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
虽然杨岳桥曾反对指,条例草案无意重新定义任何罪行,或创造任何新罪行,而仅旨在扩展香港针对有关杀人及严重侵害人身的罪行的域外司法管辖权,“纯属法律问题, 并不涉及政府政策”。不过,梁君彦认为,有关草案显然涉及“政府政策”,裁定条例草案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才可提交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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