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暂缓修例后 曾被林郑否决方案可否处理台湾杀人案?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周六(15日)宣布暂缓修订《逃犯条例》,但就触发修例的台湾杀人案,多次被问到将如何处理,但林郑表明,台湾已多次公开指不接受港府修订方案下的移交,并透露港府曾有“另一个方法”但无法律基础不能做,惟未有详述是什么方法,指已尽了最大努力,希望家属释怀。最后回应台湾传媒指“现在看来,很难在疑犯离开监狱之前移交。”而林郑日前接受电视专访时,透露有9宗严重程度不下于台湾谋杀案的同类案件,正因按目前法例方式无法移交。
翻查资料,其实早在修例争议初期,坊间针对台湾谋杀案纷纷抛出解决方案,其中倡议域外管辖权,授权香港法庭审理在外地犯谋杀罪的港人,屡获法律界支持。
涉嫌在台湾杀死女友后潜逃返港的陈同佳,目前因4项洗黑钱罪被判囚,料最快可于10月刑满出狱,无其他控罪在身,届时可享出境离港的自由权利。林郑宣布暂缓修订《逃犯条例》后,指难以在疑犯获释前移交,但未有明言会否继续及将如何跟进该案。
▼法律界及政界六大方案详情▼
早前为针对解决“台湾杀人案”,法律界、政界曾分别提出多个方案,包括民主派提出就该案件与台湾单次移交。而由公民党杨岳桥提出修订《侵害人身罪》、民主党尹兆坚的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实政圆桌田北辰与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的“港人港审”,主要涉及为本港法庭赋予域外司法权审理在外地犯谋杀罪的港人案件。
扩域外法权的方案,获大律师公会认同可行,惟被当局全盘否决,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以“属地原则”、“刑事追溯权”、“海外取证”三方面反驳,惟理据引起法律界权威反击,包括擅长人权法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擅长引渡法的律政司前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白孝华。
有现行刑事具域外法权 处理海外证据有先例
《香港01》曾就扩域外法权的方案,专访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他指出,《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部分罪行、都有现行罪行是已具域外法律效力。就《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刑事罪行条例》“第153条P款”涉及侵犯儿童的性罪行,本港法庭都是有权审理相关境外案件,如2003年的香港社工李国华于云南性侵女院童一案便是域外法权的案例,本港法庭有处理海外证据先例。
杀人行为是公认犯罪 可立法决定追溯权
就有忧虑新订刑事罪行是不能追溯,张达明指出,认同大律师公会讲法,从人权法而言,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任何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依各国公认之一般法律原则为有罪者,其审判与刑罚则不受有关追溯规条影响。张达明认为谋杀罪行赋予域外司法权,只是属于程序改变,并非新订将原本不犯法的行为变成犯法,而且国际公认杀人行为属犯罪,“无一个国家会话误杀或者谋杀是合法”。
两大公会坚持域外法权可行
虽然政府坚持修订《逃犯条例》是唯一方案,可解决台湾杀人案及堵塞漏洞,避免未来有同类事件发生。惟法律界仍继续多次发力争取,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12位现任和前任主席发表联合声明,批评政府一意孤行,再重申支持就谋杀案件扩域外管辖权是可行。香港律师会在法律界黑衣游行前夕首次发表意见书,亦建议修改《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扩大就谋杀或误杀案件的域外法权,并同时订明可追溯台湾杀人案。即如尹兆坚的方案。
林郑曾称有9宗同类案件无法移交
而林郑于12日曾透露,有9宗严重程度不下于台湾谋杀案的同类案件,正因按目前法例方式无法移交。保安局日前回复《香港01》表示,香港目前连同台湾杀人案,共有5宗涉及港人受害或是嫌疑人的个案未能处理,过去因无长期协定安排而拒绝了9宗移交请求,但个别移交逃犯的个案细节,不宜披露。
目前除了台湾杀人案,据保安局于今年2月公布的另外四宗潜逃个案,包括是有三宗谋杀案的疑凶,在港杀害港人后逃往内地或海外;一宗在外地涉绑架案的香港疑犯,正藏身本港。据了解,该三宗谋杀案分别是︰2007年的赤柱沙井皮箧藏女尸案、红磡海滨行李箧藏女尸案、2016年发生的广告才俊在美丽都大厦宾馆赤裸倒毙案,据报当中两宗疑凶正藏身内地,一宗疑凶正处身其他国家。
▼从6月9日大游行 13日大规模冲突 到暂缓修例 一周政局回顾▼
现时政府暂缓修订《逃犯条例》,为不耽误台湾杀人案,坊间的有关替代方案再现呼声,其中如法政汇思于17日发出声明要求,特区政府另外提出单独与台湾进行的单次性安排,以移交疑犯到台湾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