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李家超覆立法会域外法权:根本改变制度 难轻率接纳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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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早前要求,在立法会大会上首读他提出有关域外法权的私人条例草案,处理港男陈同佳涉嫌在台湾杀害香港女友的案件。不过,政府要先交代此草案是否牵涉政府政策。
保安局今日(21日)回复立法会,指草案就《议事规则》而言涉及政府政策,更会对香港刑事法律、制度和政策带来根本的改变,不能轻率接纳。
杨岳桥指“不能轻率采纳”的说法,以及信中引用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曾提及的技术问题,他在法律上绝不同意,强调无论如何都会去信特首林郑月娥,要求批准将草案尽快提交立法会审议,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

杨岳桥的法案建议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以使与有关杀人及严重侵害人身之罪行具有域外法律效力。(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为了解决台湾杀人案,杨岳桥提出法案,建议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以使与有关杀人及严重侵害人身之罪行具有域外法律效力。他早前解释,若其草案牵涉政府政策的话,立法会主席梁君彦需再向林郑月娥寻求批准,以容许草案于大会首读。

保安局今日回复立法会指,就《议事规则》第51(4)条,认为杨岳桥的草案属于政府政策,之后解释香港是普通法法域,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奉行属地原则,一般只会在全部或部分罪行发生在境内,才会赋予法院域外司法管辖权,或只有在履行国际义务等特别情况下例外,如审理有港人在境外干犯以未满16岁为对象的性罪行。

杨岳桥早前提出有关域外法权的私人条例草案,希望解决台湾杀人案的引渡问题,惟保安局以技术原因否定,建议立法会主席谨慎考虑是否采纳。杨岳桥表示,不同意政府提出的法观点,认为域外法权在法律上有争议空间,他又称民主派议员尽最大努力为台湾杀人案寻求出路,若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认为条例草案不涉政府政策,应尽快交至立法会。
 

局方再解释延伸域外刑事管辖权的建议涉及刑事溯及力的问题,即使修例,由于法例在外地发生的行为变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有关条文只能适用于法例生效后干犯的罪行,否则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故有关修例不适用于台湾杀人案。

局方又指,就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罪行行使管辖权,也涉及取证和检控一方履行披露资料的实际问题,包括能否向犯罪地政府机关寻求司法互助以取得证据、证据能否符合香港法院接纳证据的要求,以及香港控方难以确保犯罪地机关披露所有资料。

保安局总结指,杨岳桥的法案涉及政府政策,更会对香港刑事法律、制度和政策带来根本的改变,不能轻率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