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涉杀潘晓颖无法检控 陈认洗黑钱囚29月 料10月获释

撰文: 朱棨新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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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男子陈同佳,去年与已怀孕的女友潘晓颖到台湾旅行,却只有他一人归来,之后潘的户口更不断被提款。警方事后拘捕陈,陈直认在台已杀了潘,之后提走潘银行的钱,并用来找了陈自己的“卡数”。基于司法管辖权问题,即使陈招认杀人,律政司未能控告他谋杀。陈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认洗黑钱罪,法官判陈入狱29月,由于陈已被囚逾13个月,料约本年10月中获释,这或意味立法会仍有数月时间商讨条例。

被告陈同佳认4项洗黑钱罪,被判入狱29月。(梁鹏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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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可于短时间内获释

陈同佳于去年3月13日已被捕,一直未有保释,至今已被囚禁逾13个月,若他服刑期内行为良好,料只须服刑期的三份之二,并扣除他被拘禁日数便可出狱,最快料可在今年10月获释。

台湾已向陈同佳发出通缉令,惟港台之间没有引渡协议,虽然陈在调查中曾认杀过人,但亦无法引渡他到台湾受审。港府早前已提出修订《逃犯条例》,立法会将于明日(30日)再开会讨论,这判刑意味陈仍有一段时间被囚禁,或对立法会商讨条例有利。

律师指被告未提要上诉

被告陈同佳,20岁,早前承认4 项洗黑钱罪,指他于去年2月17日至3月13日期间,处理原属于其女友潘晓颖(当时20岁)的财物,包括提款卡、一部数码相机、一部iPhone 6、2万台币及19,200港元,总值约3.2万港元。被告穿上灰色T恤、深蓝色冷衫出庭,闻判时一直表现平静。

辩方律师被问及被告会否上诉时,仅称无指示。被问及有否和被告谈及引渡的问题、被告对刑期的看法时,一律表示没有回应。

被告所偷财物来自他所杀的人

法官彭宝琴就被告四项洗黑钱罪的量刑起点为两年半至3年,但被告第一时间认罪亦可获部份扣减,最终只判他入狱29月。法官又指,事件中涉人事件,但香港未能就谋杀作起诉,可能有人认为存在不义,惟法庭仍只能就被告现面对的控罪判刑,而判刑时亦考虑被告所偷窃的财物,正是来自他所杀的人。

潘与朋友游台一去不返

案情指,被告与潘于2017年7月,在同一间公司当兼职而认识,相识约1个月成恋人。同年12月初,二人计划到台湾旅行,潘当时怀孕约5星期。

潘于2018年2月8日出发前,曾告知母亲会与一名朋友去台湾,并会于同月17日回港,但没有告知该名朋友是谁。至17日凌晨1时许,潘仍有向母亲发短讯,并称将会当日稍后返港,但她此后失去联络。潘母就女儿失踪在港报警,警方经调查后,于去年3月13日拘捕陈。

指潘曾称腹中骨肉属前男友

陈与警方会面时透露,他与潘同游台湾。同月16日晚上,他和潘在台北逛夜市,买下一个粉红色的行李箱。两人返回酒店后,二人曾性交,后来发生争执,潘称其腹中骨肉属她的前男友。陈又看到一段潘和不知名男子性交的影片,陈直认在争执中把潘的头撞墙,又勒她的颈,纠缠约10分钟潘死去。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亲自撰文,回应民主派提出以“日落条款”处理《逃犯条例》修订。(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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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尸后原打算买衣服

陈续称,他杀人后便把潘的尸体放入新买的行李箱,之后上床睡觉。至17日早上7时起床后,先扔弃潘的部份物品,但保留了潘的提款卡、数码相机(约值2,000港元)和iPhone6手机(约值6,000港元)。

陈之后带藏尸行李箱乘捷运到竹围,花了两小时找适合的地方弃尸,并弃掉行李箱。此外,他在台北用潘的提款卡提款2万元台币(约值5,400港元),原打算花钱买衣服,但最终都未有成事。

控方原想证陈出发前有预谋

他当晚独自返港,之后3次用潘的提款卡提取港币10500元、8500元和200元,合共19200元,以清还自己的“卡数”。

陈去年在东区法院初级侦讯时认罪,但拒接纳控方案情中部份段落。据悉,该些段落涉及陈与潘的讯息对话,控方要求进行“纽顿聆讯”,由法官定夺是否加入该段落。控方认为可证明被告在离港前已有预谋杀人。惟法官早前指被告承认的是洗黑钱罪,该些段落对判刑无重大影响,最后亦无召开相关的聆讯。

案件编号:HCCC40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