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戴启思团队:人大常委会法律基础解释无说服力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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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27日)表决通过高铁西九一地两检安排草案。人大常委会认为香港与内地签订的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符合符合“一国两制”方针,亦符合宪法和《基本法》。
有“人权大状”之称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的法律团队,就一地两检发表声明。声明中,戴启思团队对港府7年来都未对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感到失望,又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对一地两检法律基础的解释没有说服力。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则称,香港自行决定与内地签订《合作安排》,再经本地立法实施一地两检,属自治权的体现,但他指出,此次人大并非释法,日后法庭在处理诉讼,或需再提请人大释法。

人大常委会今日表决,批准就香港与内地签订的一地两检合作安排,戴启思团队表示失望,指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基础解释没有说服力。(资料图片)

参选大律师公会的戴启思团队就一地两检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基本法》第18条订明,全国性法律,除非被纳入附件三的,不应在香港实施,因此没有任何借口能将任何内地法律在香港应用,就算只是应用在特区内的某个区域。声明又指,无论是《基本法》第18条,第19条和第22条,都清晰表明,全国性法律不应该在香港的任何一部分实施,在香港的内地机关和个人也受到香港法律的限制。如果《基本法》中清晰的含义,是可以被扭曲及为便利而解读的,则香港的的法治将受到威胁和破坏。

对于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身为资深大律师和一地两检关注组发起人之一的梁家杰表示,日后人大常委说甚么就是甚么,就算弄黑成白,指鹿为马,港人也只能跟随,因人大常委会已成为最无上的权威,绝对不容挑战,现在已是人大常委会直接全面管治香港的时代。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亦认为,西九龙总站位于香港巿中心,实施内地法律明显抵触《基本法》第18条,他指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案,是扭曲基本法。

陈弘毅指,港府主动与内地签订一地两检合作安排,之后再经本地立法实施,是体现特区自治权。(资料图片)

陈弘毅则表示,《基本法》列明香港拥有自治权,而香港自行决定与内地政府签订《合作安排》,之后再经本地立法实施“一地两检”,是体现自治权。日后本地立法时,若符合《合作安排》,便不违反《基本法》。他又称,人大常委会已说明《基本法》第18条应如何理解,香港法庭日后亦需参考,但由于此次并非释法,日后法庭处理诉讼,或需再提请人大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