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范太称人大决定非释法 安排与《基本法》18条无关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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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就高铁西九站“一地两检”通过的议案指出,“一地两检”安排“不同于”第18条规定。正在北京的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亦表示同意,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亦已经解释清楚,又强调决定并非“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表示,人大常委会就“一地两检”作出的决定非释法。(资料图片)

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在北京接受记者访问时指,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经解答反对派提出的疑问,强调并非“释法”,因为《基本法》通过之初并未出现高铁及“一地两检”等事物,因此并没有立法原意可作解释。

范太又表示,“一地两检”方案与《基本法》第18条,即“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的无关,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亦已经解释清楚。她指,第18条的意思全国性法律全面在香港每个角落实行,但内地口岸区仅为很小的地方,而且是为特定目的,并非在全港全面实行。

范徐丽泰指,人大常委会清晰说明合作安排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如果反对派认为安排违反《基本法》,要提出司法覆核,相信要“栋高枕头”慢慢想清楚有什么理据。

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地两检”安排,称安排符合宪法和《基本法》。(资料图片)

国务院港澳办亦呼应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言人表示,有关决定确认“一地两检”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又指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所作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执行。

中联办负责人亦指,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宪制权力,明确指出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对高度自治权的具体行使,提出香港应尽快通过本地立法贯彻实施“一地两检”的安排,故“一地两检”的安排合宪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