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刑|内地颠覆罪刑罚同设三级制 刘晓波判囚11年
民主派初选47人被控颠覆国家政权案,2024年11月19日判刑,45名罪成的被告刑期从最短的4年2个月到10年,被裁定是“首要分子”的戴耀廷判得最重,判囚10年。
内地《刑法》的危害国家政权罪中的“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定义与刑罚与《港区国安法》相若,均设有三级制。过往因此罪获刑者,有中国民主党创办人秦永敏,两次罪成,分别判囚12和13年;而维权律师许志永判刑最重,被判囚14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是情节较轻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他罪成被判囚11年,出狱前肝癌病逝。
内地《刑法》与《港区国安法》条文相若
47人案是根据由人大制定、写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22条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属犯罪,而行为就有四点定义:
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而中国内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一款,亦列名危害国家政权罪中的“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定义得较为简单,即“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均设刑期三级制
不过两者的量刑均设有三级制,写法大部份一样,均为“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是内地《刑法》加上内地法律独有的“剥夺政治权利”。
内地“颠覆国家政权罪”,最早出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该修订版本亦取消了旧有的“反革命罪”。内地因此罪名获刑的,不乏知名异见人士,以及近年“709律师案”中的维权律师。
中国民主党创办人秦永敏两次罪成 共囚25年
1998年在内地创立中国民主党的秦永敏,同年被捕及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判囚12年,2010年11月刑满释放。
2015年1月,秦永敏因“接受外媒采访及写文章过多”被行政拘留,2016年6月再被起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书称,“秦永敏为实现其‘多元化的民主政治’,一方面撰写文章、出版书籍,提出了‘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政治目标,确定基本方针、过程和战略考量、策略和方法,一方面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2018年7月11日,秦永敏案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他再因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判囚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但当局未有交代详细案情和判决理由。
709律师多人颠覆罪成
2015年7月9日,超过280名中国内地维权律师、律师助理及关连人士被捕,外界成为“709案”,当中不少涉案者“颠覆国家政权罪”罪成。
1990年代组建“中国自由民主党”、亦是地下教会长老的胡石根,判监七年半;律师周世锋判监七年,律师助理吴淦判监八年,律师王全璋判监四年六个月。
台湾人李明哲囚五年
台湾人李明哲2017年从澳门入境珠海后被捕,之后在内地法院承认“散布恶意攻击中国大陆现行制度、中国大陆当局的文章与言论,撰写恶意抹黑制度的资料文字,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他被判监五年,2022年4月获释。返回台湾后,他开记者会控诉遭大陆监狱强迫超时工作。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囚11年
另外《刑法》第105条第二款是罪名较轻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定义与刑罚与《港区国安法》第23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相若。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因为起草和发表《零八宪章》,呼吁言论自由、人权和自由选举,2009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判囚11年。他在2010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2017年肝癌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