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仕仁案终极上诉】郭炳江:只是感觉上有人违责 却无实质证据
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上任前后收取新鸿基地产高层利益,他与新地前联席主席郭炳江、新地前执董陈巨源,和港交所前高级副总裁关雄生被裁定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等罪成,今(5月9日) 在终审法院进行终极上诉。
郭炳江的律师上诉时称,整件案只是感觉有人违反了责任,但却无实证明许收款后曾作过任何实质行为优惠了新地,原审官更无指引陪审团考虑付款会否是出于善意,认为定罪不稳。
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状万江仪(Clare Montgomery)陈词时,被法官追问。法官指,郭炳江给予许仕仁公钱是收买友谊,直至他朝有日达成某一个协议或计划,万江仪即反驳,由始至终他们没有做过任何行动,即使有付款举动,亦没有违反职责,只是感觉上诉人违反责任,根本控方无法证实两人在付款后,所作的后果。
官质疑许欠债仍收富商钱
法官继续追问,许仕仁案发时是一个欠债人士、收受850万元款项,在常理来说,接受是仍没有问题,没有违反责任? 万江仪再次强调,许仕仁由此至终无做过任何事情。
她又举例说,如特首选举,参选人可接受3000万元捐款,只是许没有作出申报,收款是无问题,在刑事法律上,首要考虑不是付款,而是交易,必须证明其所作的行为严重,违反忠诚,才是违反责任。
律师:陪审团考虑付款可能出于善意
万江仪补充,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没有适当地道出案中有没有所达成协议,会否基于上诉人善意,许有否答应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为,以优待郭或新地而违反公职人员责任。
她又重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定罪,不能单单依靠违反忠诚便足够,必须证明及分析其公职的权力、其特定的公职责任、指定犯罪行为,而行为所构成严重性,才可达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控罪。
辩方律师:本案根本无贪污
万江仪指本案情况,郭炳江作为许仕仁前雇主,只是“爱”许,才给他850万元巨款,那是出于关怀、善意和良好关系,不应视为罪行,而本地法律并无限制收款,只是收款有若干限制,这些可视之为“甜头”,但也必须证明甜头引致贪污。
虽然控方指普通法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和《防止贿赂条例例》无分别,但万指该条例于1970年代立法时,防止公职人员在公职时贿赂,完全无考虑普通法原素,普通法亦无包含贿赂原素,本案根本无贪污,若要证明两者有关,除了证明其公职位置外,亦要证明特定行为,而《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已规管公职人员收受“甜头”限制。
案情指,许仕仁被指在2005年上任政务司长前后,从新地高层收取850万元及1,118万元、免租金租住礼顿山豪宅等利益。4名被告于2014年12月被高院裁定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和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等罪名成立,许被判监7年6个月、陈判监6年、郭和关各判监5年。四人中暂只有郭炳江获保释候上诉。
案件编号: 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