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胜诉.判辞解读】终院详解何谓“公民抗命”法庭应如何定断
双学三子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终极上诉”成功,获当庭释放,扰攘三年的公民广场案终落幕,但终院就“公民抗命”的解读却是影响深远,足以对未来的政治抗争案件一锤定音。纵观三级法院的裁决,原审裁判官对年轻人违法示威抱持宽容、理解的态度,但终院明显支持上诉庭严刑阻吓的立场,在判词中强调“公民抗命”必须和平进行,无论示威者有多崇高的理念,一旦越过暴力的界线,便不能以“公民抗命”作为减刑理由,法庭可重判入狱。
甚么是“公民抗命”?
为了解决这个法律争议,终院在判词中花了不少篇幅解释“公民抗命”如何影响量刑。正如英国大法官Lord Hoffman过去曾指“公民抗命在普通法有悠久及光荣的历史”,终院认同在所有尊崇个人权利的法制都可见“公民抗命”这个概念,并补充“公民抗命”能粗略分为两种:
1. 违抗不公义的法律;
2. 透过违法抗议不公义、促成社会变革;
两种抗命的基础都是发自良知,违法者相信法庭会在判刑时考虑他们的抗命动机。
“公民抗命”须符合和平非暴力条件
然而根据John Rawls的经典《正义论》,“公民抗命”在普遍理解下必须符合和平、非暴力的条件,违法者亦要在事后接受法庭惩罚,以唤起公众对不公义的关注。根据案例,示威者一旦涉及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已经跨越合法表达意见的界线,“公民抗命”或履行言论、集会自由等辩解,将不能成为有力的减刑理由,即使重判阻吓性刑罚亦不为过,根本不用忧虑重判会带来“寒蝉效应”。
“公民抗命”不适用于本案
终院强调,法庭无意卷入政治辩论,亦不想评论双学三子的政治理念,但认为三人犯案过程中涉及暴力,他们当时只是抗议政改方案,而不是直接挑战《公安条例》本身,亦不涉及不公义地引用《公安条例》,故此“公民抗命”的原则不适用于本案。
大型公众示威增加 定指引有理
终院认同上诉庭早前的裁决,鉴于香港出现愈来愈多混乱及大型公众示威,法庭对暴力示威不应宽容,有充份理由重判即时监禁,并提到煽惑他人犯罪,或担当领导角色的人士更是“罪加一等”。
不认同杨官言论
至于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早前严厉批评“社会弥漫歪风,有识之士鼓吹违法达义”,终院则在判词中表明不认同杨官的言论,因为无证据显示双学三子受到他人的怂恿鼓吹而犯案,杨官不应在判刑时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投射在被告身上。但由于上诉庭的量刑指引主要由法官潘兆初撰写,杨官的言论不会影响量刑指引在未来案件的适用性。
上诉庭无权推翻原审的事实裁断
虽然终院同意上诉庭就目前情况,并就同类案件定下指引,然而他们亦认为上诉庭更改原审“事实裁断”上犯错,并指出上诉庭在审视过案件的证据后,直指裁判官裁断错误,又自称有权推翻。
终院重申,若原审裁判官没有犯下原则性错误,上诉庭不能单从另一个角度自行解读事实。以本案为例,终院认为原审裁判官已充份考虑各项证据,才得出双学三子已展现悔意的结论,过程中没有犯错,上诉庭不能以他们的不同理解,推翻裁判官认为三子有悔意的决定。
上诉庭亦错误理解黄之锋律师陈词
就黄之锋案发时未满21岁,上诉庭没有考虑《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条例第109A条判刑,终院则明确指出上诉庭误解了黄之锋代表大状的陈词,错误地认为毋须考虑非监禁式判刑,违反了第109A条的规定。
案件编号:FACC8-1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