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上诉】终院:涉暴力非法集结可判囚 惟新指引不具追溯力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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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三子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2014年带领群众冲击“公民广场”,掀起占领运动序幕,事后因非法集结等罪,3人被判社服令和缓刑,去年被判入狱,终院今天还原原本判刑,全部获得释放。但终院的判词却认同上诉庭对案件的分析,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对于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的案件,应考虑判阻吓性刑罚,惟上诉庭的判刑指引不具追溯力,故不能用于三子的案件,因而判三人维持原判,即时释放。

三子称虽然他们上诉得直不用再入狱,但看过判决后认为是输了一仗。(林若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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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阻吓刑罚有必要

终院法官在庭上指,认同上诉庭就非法集结罪制订的判刑原则,并指出在香港目前的情况下,有相当必要对涉及暴力和大规模的非法集结判处阻吓性刑罚,上诉庭早前为同类案件作出指引,做法十分适当和称职。

涉及暴力不会寛容

终院认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即使牵涉的暴力的程度相对较低,但法庭仍不会宽容,有充份理由判即时监禁,特别是煽惑他人干犯罪行或担当领导角色的人士,罪责会更加重。

公民抗命非有力减刑因素

判词指,“公民抗命”在普遍理解下采取的行动必须是和平非暴力,若案件涉及违反刑事法和暴力,以“公民抗命”作求情不会得到太多减刑。

新判刑指引不具追溯力

就公民广场案而言,终院认为上诉庭应避免将新颁下的指引套用在旧案,不适宜用新指引判处明显较严厉的刑罚,裁定原审裁判官量刑没有原则性犯错,恢复判三人社服令和缓刑,三人刑满获当庭释放。然而,终院强调上诉庭的新指引将适用于未来所有涉及暴力的大规模非法集结案。

三子获释后称胜诉但不觉得是胜利。(林若勤摄)

原审裁判官认为应寛容理解

这案在三级法院均有不同看法,裁判官张天雁在原审时指,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等三人对政治满腔热诚,表达理念非为私利,年轻人纯真,可能较冲动偏激,不顾后果,法庭应采寛容理解态度,故轻判3人社会服务令及缓刑。

上诉庭认为寛大会向公众传错误讯息

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却不认同,更指社会年弥漫歪风,以“追求理想”为借口违法,并以“违法达义”,藐视法律为荣,但无论追求民主的理想如何崇高,法庭要维护法治。单纯因年轻而寛大,会向公众发放错误讯息,认为涉及暴力示威,必须判以入狱刑罚,虽然三人已服毕刑期,仍即把这个新指引用在三人身上,并判3人即时入狱6至8月。

案件编号:FAMC31-3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