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深度】港英“政治部”怎样运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快下周通过“港区国安法”,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上周四(6月18日)曾就草案内容作出说明(下称《说明》)。当中提到香港警务处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并按照该法赋予的职权和特区现行调查严重罪行的措施办理相关案件,不禁令人联想起早于1995年解散的港英国安情报机关“政治部”。这个表面隶属皇家香港警察刑事部、但实际上由英国军情五处(MI5)指挥的神秘部门,究竟怎样“维护殖民地安全”?
1996年7月,“政治部”解散后一年而香港回归前一年,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曾经出版《政治部回忆录——港英政府最神秘的部门》一书(下称《回忆录》)。它由化名为“罗亚”的华人特工所著,以“当事人”身份详述“政治部”运作,披露港英当局如何收集情报工作、监控政治人物、处理社会运动、应对外国势力,以维护殖民地的稳定和安全。
组织架构:表面隶属港警,实际听命英军
“政治部”的英文名称为“Special Branch”,意指“特别分部”。1931年,MI5被改组成安全局,主要负责英国本土及海外殖民地的反间谍及安全工作,于是很多英属殖民地纷纷设置作为MI5分支的“政治部”,名义上隶属当地警察部门,实际上直接向MI5负责。香港也在1934年成立“政治部”,并在驻港英军总部设置办公室,又常驻三名分掌新界、港岛及九龙军警联合处的军事情报官,虽不具备逮捕等执法权力,但有要事可直接谒见港督、三军司令及警务处长——例如当军警联合处接获暴乱情报时,可动用警队力量迅速应对。
据《回忆录》所述,至1946年中国爆发“国共内战”,国共两党特工在港争夺基地,港英政府遂改组“政治部”,表面上纳入皇家香港警察刑事部,实际上仍隶属英国军情五处“远东科”,主要透过情报收集和反间谍工作,钳制共党势力在港扩张。在1960年代初期,整个“政治部”只有约200名职员,“六七暴动”后大力扩张,至1980年代增加至1200人。
“政治部”由六名宪委级官员管理,包括一名警务处副处长、一名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一名警务处助理处长和三名总警司。主要分为行政、支援、行动三大部门,下设八大组别,以英文字母A至H命名:行政部负责管理文件、财政及内部保安工作;支援部掌管外部事务、提供内部支援、对警务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及管理香港出入境事务,保护香港及外国政要在港的人身安全;行动部则从事反恐怖活动、间谍、情报工作、以侦察及控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情报及特工人员在香港活动,重点防范来自中国的情报及特工人员动向。
政治部人员除了要需要接受政治部的专门培训,掌握讯问、跟踪、电子截听、截查电邮等技能,入职前还需接受最彻底的政治审查,不只入学至入职的背景资料,还包括父母、兄分、姊妹及其配偶,稍有差错即不获录用,以确保“政治纯正”,没有牵涉香港的左右派势力。
不难看出,从组织架构而论,“政治部”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执法部门。因此,当中央要求香港警务处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不少人担心“无王管”的“政治部”是否要重新站上香港的政治舞台?它与警务处的组织关系到底是怎样的?会否出现像“政治部”那样表面隶属港警但实际由更高级机构掌管的情况?
具体职能:权力颇大,没有监管
如上所述,“政治部”成立初期,只负责收集情报,但后来被授予颇大的执法权力,而且没有什么机构监管。例如在1956年的石硖尾右派暴动,港英政府藉“政治部”的情报配合侦缉处,大量拘捕及驱逐右派分子出境;当时“政治部”就被授权拘捕非香港出生人士,并可在无定罪及审讯程序下,把涉案者匿逐出境。
而“政治部”的搜查权限,很多时侯仅依靠内部的行政授权即可进行搜查。比如,“政治部”支援部只要通过高级警司的授权,即可通过移民局、运输署、公司注册处获得有关目标人物的所有资料。另一方面,情报人员也可以利用电话、煤气、电灯维修等公营服务做掩护,入屋和巡视目标人物机构和居所的情况。
“政治部”权力之大还体现在它可通过电讯和电邮局的协助截听截邮。在港英的刑事侦缉范畴机制,警察为了公众利益尽快破案,需要向港督申请,以行使截听截邮的权力,但行政部门却可授权“政治部”行使截听截邮的权力,以维持殖民统治。
不过,在当下的香港,由于《基本法》第30条订明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到法律保障,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罪犯的需要,可以由相关机构依法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而《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则规定,有关执法机关在展开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之前,必须取得小组法官或指定授权人员的授权。
因此,当《说明》提及新设的“港警国安部”将按照该法赋予的职权和特区现行调查严重罪行的措施办理相关案件时,社会也非常关注它会否被授予极大的权力而重蹈港英“政治部”的覆辙。这一切疑问,仍然有待俗称“港区国安法”的出炉,由中央和特区当局进一步说明。不过,由于“港区国安法”是涵盖“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于一体的综合法律,有理由相信,它将明确规定“港警国安部”的组织关系、具体职能和执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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