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非法获得必然非法管有国家秘密? 政府:理论正确

撰文: 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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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逐条审议工作继续,经民联立法会议员卢伟国说,难以想像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第一时间弃置或报案,问到能否理解成非法获得国家秘密就必然非法管有国家秘密,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说理论上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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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管有国家秘密方面,提到免责辩护包括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尽快将资料、文件或物品交予警务人员,或按照警务人员的指示处置等。“A4联盟”议员杨永杰说,收到国家秘密后立即交给警务人员,“仲会有乜提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可能是事主致电警方后,警务人员指示事主将秘密交去警署。

“唔觉意”检获文件 合理时间内交还不犯法

杨永杰在立法会的联席委员会上问到,有人意外检获国家秘密文件,如果保留是否已经违反国家秘密罪。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指,有关罪行要素是明知有关内容属国家机密,若“唔觉意”检获就不会是“明知”。他又说,如果阅读有关内容后,发现属于国家机密,按常理应尽快交予有关当局,无理由掉进垃圾箱或交予其他人。

林定国又说,草拟法例时会考虑有关情况,如果不为意检获有关内容,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交予警方或有关当局,相信按一般逻辑已可处理,一定不会因不为意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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