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国家秘密|公职人员爆料或勾结外力重罚 豁免门槛很高

撰文: 潘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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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结果今天(6日)出炉,当中有关国家秘密的罪行,因应不少意见建议加入公众利益豁免,政府表示会考虑加入公众利益免责辩护,未有详细列出拟豁免情况,不过表明“门槛应该是很高”,形容大部分情况未必符合门槛。政府又说,若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爆料”应罪加一等,如涉及勾结境外势力更会有较高罚则。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文件1月30日出炉。(潘耀升摄)

不少意见倡国家秘密罪加公众利益豁免

根据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23条立法咨询结果文件,有不少意见针对国家秘密罪行辩护理由提出建议,认为法律界定模糊,传媒不能确定哪些报道可能被视为违法。有人认为“国家安全必定凌驾公众知情权”,亦有人认为涉及公职人员渎职、以权谋私、人命及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应该获得豁免。

政府:公众利益豁免门槛很高 大部分情况未必符合

政府回应说,所谓的公众利益必须很重大的公众利益,而有关公众利益会大于国家安全风险,形容门槛应该是很高,而不是为了单纯满足公众的好奇心,表明大部分情况下未必符合门槛,政府会考虑加入相关免责辩护。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文件1月30日出炉。(潘耀升摄)

公职人员“爆料”或勾结境外势力拟重罚

政府亦考虑若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在没有合法许可权下披露凭借其身分获取或管有,而明知属国家秘密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应罪加一等。同时,亦考虑如果干犯“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罪时,涉及勾结境外势力,都应罪加一等。政府亦考虑就涉及勾结境外势力的“某些建议罪行”,适用较高罚则,换言之即是重罚。

政府考虑就保护国家秘密,仿效《官方机密条例》第 22 条,引入类似“资料的保障”的条文,翻查《官方机密条例》第22条,公务人员或政府承办商若凭借身分管有或控制没有合法许可权的资料,并披露即属犯罪。

条例草案将会详细定义“国家秘密”,在决定罪行细节时,会充份考虑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特别是言论和发表自由的权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