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改革|引入履职审查机制 惩处三级制 最严重可停职扣薪

撰文: 黎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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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的区议会改革方案,引入履职审查机制,以加强区议员问责性,违规或表现欠佳者可被惩处。根据政府提交立法会的文件,至少有11项行为包括未经主席批准发言、阻挠官员开会等,可招致受查及惩处。惩罚为三级制,最严重为暂停区议员职务及按停职期扣减酬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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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青局负责履职审查

政府指为令区议员能更尽责地服务市民,会引入履职审查机制。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麦美娟指,改革后区议员的薪金、津贴与现时相若,以支持区议员更好地进行地区工作,期望令市民可在区议会中直接得益。

根据政府提交立法会的文件则指,当区议会主席获得同区3名区议员联署下,或经当区区议在会议提出动议,并获过半数与会者支持,即可转介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委任的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监察委员会并非常设,成员有5名,包括1名独立人士及4名来自涉事地方行政区以外的区议员,负责确立联署或议案所述的事。

至于区议员的行为指引,主要涵盖三方面,分别是有否积极履行职务、执行和落实区议会主席指派的任务和工作指标,例如按时开会和定期会见市民、及遵守区议会会议常规。

清单订明至少11项负面行为

至于具体哪些行为可招致调查和惩罚,政府初步拟定的行为指引列出至少11项负面行为,包括:

(一)没有合理理由不履行区议会主席指派的任务及工作

(二)屡次在无合理理由下缺席会议,即使并非连续3次缺席会议,未达丧失议席的法例规定

(三)个人行为不检点

(四)触犯本港法律,被法庭定罪及判监,包括缓刑(即使刑罚未达《区议会条例》中裁定丧失议员资格的标准)

(五)滥用区议会资源或区议会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六)阻挠其他区议员或官员出席或离开会议

(七)在会议上对与会者包括区议员及官员作侮辱性言论或滋扰行为

(八)扰乱议会秩序

(九)在议会上粗言秽语,即使受劝𪠵或警告后仍没纠正

(十)不遵守会议常规,如未经主席同意下发言、插话、发言离题、重复、在会议上拍摄直播等,即使在受劝喻或警告后仍未纠正

(十一)没有按会议常规作利益申报

罚则三级制 议员可被暂停职务及扣薪津

当委员会完成调查后,会向民青局局长提交报告及建议,再决定是否作惩处。罚则可分为三级制,包括警告、罚款和暂停职务并在停职期按批例扣起区议员酬金,包括津贴及任满酬金。若受查区议员不服决定,可向政务司司长上诉。

现时区议员每月酬金为36,710元,实报实销营运开支偿还款额则为每月48,446元。

民青局局长将制定及有权修改区议员的行为指引,相关指引会向公众公开,以向公众说明区议贝应有的表现,以体现透明度的全过程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