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和动物有自己的道德价值吗?一文细数西方哲学多种环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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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宛真

自然生态有自己的道德价值吗?或者它只是为人类存在而有价值?以传统的人类中心伦理学角度处理生态危机是正确的吗?人类真的只须尊重其他人,或者人类也应当对自然——土地、海洋、树林、河流、植物、动物具有敬畏之心?更具体一点追问:我们允许对动物做充满痛苦的实验、把动物视为肉品工业的对象、伤害且食用动物吗?人们可以砍伐森林、毁灭物种、污染河流和海洋和毁坏自然整体,只是因为它们对人类来说是有利可图?或者其实人们不应当做这些事情,因为风景、海洋、河流、植物和动物有自己的尊严、有自己的道德价值?这些都是环境伦理学下的重要议题。

(Unsplash: Holly Mandarich)

而在追问自然在法律、经济、政治或教育上的意义或保护规范,基本上在环境伦理的系统中是比较次要的讨论,因为在人们还无法对自然的道德状态进行适当的研究之时,难以去讨论我们对人类尊严的表达,是否确实可以合理地延展到自然、所有生命的存有者,抑或自然界中仅具有感觉能力的存有者身上。

动物的伦理

动物伦理也因而常被归属于环境伦理的讨论范畴内,因为动物伦理是第一个重要且困难的一步,从传统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学领域走出来,扩展我们的道德对象到人类之外的存有者身上。另一方面是,在动物伦理的讨论中,生态伦理的讨论也扮演重要的角色,即把概念移转和论证应用到整体自然。例如若以不应当增加具有感受能力的动物的痛苦为论证基础,那么对有感受能力的植物纳入考虑也是理论上合理的;或者在讨论生命价值时,是否也能同样适用于活生生的生态系统或如盖亚(Gaia)地球上。

(Unsplash: veeterzy@veeterzy)

动物权利中的效益主义 VS 康德

动物权利的代表人物,在英语区有以效益主义为立论基础的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和以康德哲学为基础的 Tom Regan 代表;在德语区则有以康德和叔本华的同情(Mitleid)为出发点的学者如 Ursula Wolf。

辛格认为动物与人类皆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也应如同人类一样具有道德地位,且按照增进最多数者幸福的原则,我们不应当使动物受苦(特别是工业化大量生产肉业与不必要的动物实验)。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Wikimedia Commons)

而康德派的 Tom Regan 则认为辛格的最大多数幸福原则,会使得动物最终沦为数量计算下的牺牲者,所以他提出:凡具有生命主体者,都具有道德地位;亦即凡是有信念、感受、喜好、知觉等等特性的个体,都应被赋予道德地位。虽然动物由于精神能力的程度不如人类,而无法为自己诉求权利或道德关照,但他们属于道德受动者(moral patient),人类则由于具有自由,因此是道德行动者(moral agent),应当对动物的处境加以关怀。

德国观念论(上):康德

从康德的义务论出发,虽然人对动物没有如人对人这般有直接义务,但是对待动物的行为却会影响人的道德品格,虐待与伤害动物对增进人的道德性质无益,甚至导致对其他人的伤害无感,因此人对动物还是有一间接义务。

叔本华对于特定宗教牺牲动物作为献祭则有批评,虽曾引起犹太教与伊斯兰的强烈反抗,认为被叔本华的指控污蔑,但在19世纪对动物权利者有很大的影响。之后阿尔伯特・史怀哲(Albert Schweitzer)也通过叔本华得到灵感提出意愿活著(德语:Willen zum Leben)作为敬畏生命的基础。

史怀哲|真正的伦理 要求的比“不自私”的心要多|谢宛真

有能力即有道德地位的权利论

对动物权利理论提出质疑的 Raymond Frey 则认为,具有道德权利的关键在于能对自身利益有所关切,并因而建立希望和信念;而若没有语言能力,就没有愿望和信念表达的可能。动物并没有语言(或者没有人类可以懂的语言),自然也没有道德权利。

尤尔根・哈伯马斯(Jürgen Habermas)与 Ernst Tugendhat 虽然承认动物有自身的利益且维护利益的意愿,但这是否足以给动物一个道德地位呢?哈伯马斯一样将道德地位与沟通能力连结在一起,Tugendhat 则认为道德地位有无与能否产生合作有关。无沟通能力和无合作能力的动物虽然引起了同情,可是这并无法要求其道德地位。

哈伯马斯:主张沟通理性的“大辩论者”,公共领域的消亡与重生

以认同为基础的深层生态学

在环境伦理中,除了考虑个体生命与个体利益之外,最考量整体与最大程度上避免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可说是深层生态运动(Deep Ecology Movement)了。深层生态学的创立者 Arne Naess 不只影响哲学圈,还有整个自然保护运动。他从佛教教义中产生出这样的一种基本思考:人倘若要真正地理解何谓人类的自我发展,只有通过对自然的认同,克服小我(ego)到大我(Self),大我能广纳万物,类同于佛教说的真实的自我,并且在与自然一体之中共同繁荣,达最终无我的境界。

J. Baird Callicott 的主张,是深层生态学派之外的第二大生态伦理学派,他通过 Aldo Leopold 的大地伦理为自然的美、稳定性和完整建立出如同人类社会的社会生物圈,只要人类赋予了自然事物整体都具有内在价值,就与生态形成了生态社群,而能考虑作为同一社群的共存共生。

Leopold 的思想——像山一样思考——深层生态学与大地伦理学 论存在于世的生态进路

寻找自然固有价值的生态伦理学

Holmes Rolston 是美国生态伦理学先锋,他的文章不只是富诗意,也尝试从人类中心跨越到动物、有机体、种族及生态系统,最后到整体自然都具有固有价值,是一条充满荆棘的路途。与其说他主张非人类中心,不如说他是极端地“以自然为中心”(德语:physiozentrismus)。英语以反人类中心(anti-anthropocentrism)或非人类中心(non-anthropocentrism)对照人类中心主义;在德文则以“Physiozentrismus”,即以自然为中心,对比以人类为中心,相较于英文的使用较无排斥人类之意,而是强调自然。对此,Rolston 提供两个论证模式:一是突显基因相同的个体,接收了同样的固有价值,而推论到整个种族都有同样的固有价值;另一则是通过生态系统本身的固有价值,在于确保这种固有价值的承续。

对于自然的固有价值的批评,也同时免不了以自然整体价值作为最高价值的整体论论述的批评,William Frankena 就认为 Rolsston 建立了一种错误的形上学。威廉士(Bernard Williams)就曾反问:我们对自然产生崇敬感,不正是因为自然力量的巨大,以及它和人类相较是非常不同的存在吗?

伯纳德・威廉士:“好坏”、“应否”是不足以谈伦理学的

但生态伦理的方法,似乎都在于找出人与自然的相似性,以论证人对自然的义务。Martin Seel 区分出对于自然经验的感受、审美或崇高感等,都是截然不同于道德面向,感受是认知的,可以赋予自然有这样的作用,但无法衍生出自然本身有道德价值。

人类与自然的个体与整体

Friedrich Kambartel 并不批评以自然为中心的理论,在整体高于个体或审美与道德之间的转换,他反对的,是通过目的论对活生生的自然具有道德价值的论证,通过目的论我们可以理解到活生生的自然的运作和功能,就跟我们理解一台机器的功能是一样的。另外有论者以生态科学的知识,作为理解自然与人类关系的生物中心主义,Paul Taylor 在《尊重自然》(Respect for Nature)一书中即试图通过康德的价值论证为活生生的自然论证:生命由于它有目的而应得自身的幸福,有生命的有机体应得如人类一样的幸福。

Paul Taylor《尊重自然》(Respect for Natur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在以自然为中心或以人类为中心的争论不休中,环境伦理或许应回到初衷,即以维护人类与未来世代的生存环境为目标。德国哲学家汉斯・优纳斯(Hans Jonas)做出目的区分,有为人存在的,与为自身存在的目的,而对整个存有做出层级,人由于自由和行动责任而担负著对整体存有的责任,但人之外的自然一样有其内在价值,而触动著人类对其采取道德考量。对自然的关切虽然是因为它是人类不能失去的环境,但也因为自然本身的目的与价值而应当存在。

延伸阅读——

未来的伦理学(上):“保存人类世代延续”是技术时代的无上命令

未来的伦理学(下):人类是唯一具有责任意识的存有者

德国学者 Angelika Krebs 认为自然其实有工具性的价值,有审美的价值,也有道德的、固有的价值。差别只在于人类对自然的理解与需求,而采取了对自然的不同价值赋予,也因而有对自然产生如家乡的情感这样的价值。由此会考虑到自然不是纯粹的工具,可以仅供为利益、经济价值而滥用。就像人对于如何对待其他人类的考量一样,没有任何一个对象是微小到我们不应该去尊重的对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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