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代孕弃养惹众怒 回顾历史上“借妾生子”“典妻”现象
内地女星郑爽因卷入代孕弃养风波,成为中国演艺圈首位遭广电总局明文封杀的艺人。代孕、子宫与孩子是否能成为商品买卖等,成为民众热议的话题。
在尚未有代孕科技的中国古代,若是一般人家的妻子无法生孕,除了纳妾、通房外,另一个方法便是向穷苦人家“典妻”,此为中国过去对妇女压迫的陋习之一。
“典妻”即是把妻子出让给其他男人,为他人生儿育女或操持家务,以换取一定财物。除了“典妻”外,还有“租妻”、“借妻”、“借肚皮”等多种俗称。把妻子典雇的那一方,大都因家庭贫困或丈夫病残,而被迫将妻子出典,好换取微薄的金钱。
不过内地学者叶丽娅研究“典妻”,发现除了与汉人重视后代血脉、继承香火观念有密切关系外,“典妻”之形成还与母系社会过渡到父权社会、财产私有也有关连。
掠夺婚 女性被视为私有财产
随着男性成为农业社会生产的主力,他们慢慢取代原先女性在社会上的主导地位。婚姻形态从对偶婚、从妻居,变为一夫一妻、从夫居。尽管婚姻关系转变,仍有女性顽强抵抗,因此男性不得不采取强制手段,即通过抢劫妇女的方式来缔结婚姻,这便是“掠夺婚”的由来。
叶丽娅认为“掠夺婚”的出现,便是把女性视为物品的开始。而私有财产的累积、交易制度的建立,男性开始以各种形式购买、赎买(用钱赎身、赎回抵押品)妇女,“买卖婚”就这么诞生了,从此女性便成为男性随意处置的私有财产。
春秋战国时期能看到许多卖妻的记载,《战国策》载:“(孟尝君门人)公孙戍曰:‘臣,郢之登徒也,直送象床。象床之值千金,伤此若发漂,卖妻子不足偿之’”。象牙床价值千金,若是损坏了,即便把妻子卖了也不够赔偿。从公孙戍的话里可看到当时已有卖妻的情况。
更不用说战国时期因连年的征战,卖妻情形越发严重。甚至把卖妻称作“嫁妻”,即把娶来的妻子嫁掉收钱。不过“嫁妻”与后世的“典妻”略有不同,“嫁妻”为一次性买断,即买卖成交后,妻子与丈夫便再无婚姻关系。
无论是“买卖婚”,还是“嫁妻”、“卖妻”,都是把女性当作物品进行买卖,具备了“典妻”的部份特征。
课税过重 魏晋流行典押妻子
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老百姓赋税繁重,开始有家庭被迫“质卖妻子”(典押妻子)的情况发生。《南齐书.王敬则传》:“建元初(479-482年),狡勇游魂,军用殷广,浙江五郡,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道路愁穷,不可闻见”。
因为战争,除了田租、丁调等重要租税外,百姓还需上缴如塘丁税、酒税、盐赋等各式杂税,若不按期缴纳就会遭到拘捕处刑。老百姓除了如前朝般把妻儿当商品卖掉外,因能够典卖田地住宅,便开始有将妻儿典押的方式。这样的情形不仅在南方发生,北方也有。
不过“质妻”与“卖妻”不同的地方就是,卖妻是收取财物,一次性卖断,所以把妻子卖掉后便中断夫妻关系。而质妻则是以妻质钱,约期回赎,为临时性地中断夫妻关系,但已具备后世“典妻”的雏形。
唐代虽立法明定不可娶人妻 但禁令难止
唐代《唐律.户律和娶人妻条》明文规定:“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若娶他人妻子或是已婚妇女,将会判刑两年,不过民间仍然存在着卖妻行为,甚至出现新的女性典押模式。
比如唐元和十四年(819),韩愈(768-824年)前往袁州(今江西萍乡市)任刺史,便发现袁州竟有700多位良家妇女卖身为奴。他立刻写了篇《应所在典贴(卖身为奴)良人男女等状》上奏朝廷。“典贴”即卖身为奴之意,但此时被迫当奴仆的良家妇女主要是偿还债务,而非典给他人当临时夫妻、传宗接代。
宋代借妾生子 元明清典妻之风盛行
到了宋代,多了一种典雇女子作妾的买卖方式,权势人家会选择典押、雇用贫女为妾,只要年限期满便会将其归还父母。随着宋人逐渐看重儒家礼制,延续血脉、继承香火就变得非常重要,因此不少士人有借妾生子的情形。《宋稗类钞》记载一位陈尚书,他因同情好友膝下无子,便自愿借妾。虽然无关典妻,但背后原因非常相似。
而民间则有些贫困人家,因生活困难而怂恿妻子与他人私通,以换取钱财供丈夫使用,称为“贴夫”。甚至有人把妻子“贴”给和尚后,因将妻子转卖他人与和尚为钱打官司。这样的情形,也与后世“典妻”引发的争议相似。
到了元明两代,典妻之风已相当盛行,元代朝廷多次下诏禁止南人(居于长江、淮河以南的汉人、少数民族)典妻,甚至将其列入刑法但屡禁不止。明律延续元代,典雇妻女者一律杖罚,但典妻之风有增无减。相较于元明,清代则给典妻开了绿灯,不仅刑责比明代宽松,只要不正式立契约,便不受律法约束。清代典妻之风蔓延,直到民国建立都还存在。
综观典妻之风始终无法有效禁止的原因,即在于把女性、孩子视为可以买卖的私有财产。若非人人都有着把女性视作私有物品的观念,怎会在战乱、课税过重时,把妻儿当作物品,典押、出借给他人?这也是为何典妻陋习直到民国都还存在的根本原因,只有观念的改变,典妻陋习才能彻底根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