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狗违例3次直接杀犬 云南威信县“以下犯上”有越权之嫌?

撰文: 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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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三次捕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公安局、住建局等四部门11月13日联合发《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城区内禁止遛狗,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50元至200元(人民币.下同)罚款,第三次则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不服从或阻碍执行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责。
这份颇有“勿谓言之不预也”意味的《通告》还没正式落地执行,网上已掀起了热烈讨论。除了“爱狗人士”与“恨狗人士”的交锋,也有网民质疑威信县出台这份通告没有“上位法”支撑,应视为“错误无效”的规定,由此引发地方治理分寸争议。

再从西南望向东北,在黑龙江哈尔滨,近日有报道指,年初至今当地已有接近7万人注射狂犬疫苗,主因是被狗咬伤,并导致主城区社区医院狂犬疫苗相继售罄。应该如何看待现代城市的“人狗矛盾”?目前内地没有就养犬进行全国性立法,而是由地方政府制订规例,治理狗患难点又有哪些?

为达到“文明养犬”的目标,各省市纷纷订立《养犬管理规定》或《养犬规理条例》。(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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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后,饲养猫狗等宠物已成为一种生活时尚甚至流行文化,惟城市公共空间狭小,人口密集,尽管文明养犬已倡导多年,犬患问题仍长期存在。诸如随地便溺、遛狗不牵绳、狗吠扰民、狗咬人等现象屡见不鲜,除了被认为对其他市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亦被看作破坏城市居住环境和秩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报告狂犬病发病516宗,死亡502宗,与爱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并列死亡人数最多的传染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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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禁止遛狗”不合理不合法

近年来多地先后出台了养犬规定,试图加强管理。威信县官员也透露,该县也发生过犬只伤人事件,并有小孩受伤。在此背景下,可以理解威信县以官方名义发出文明养犬《通告》的初衷,但这份《通告》受争议的地方就在于“城区禁止遛狗”的规定如此苛刻。

不少评论都指出,“养狗要遛”是最为基本的常识。从动物行为学的角度出发,宠物狗很难在不能出门活动的环境下长期生存,且不论任何体型的狗狗,都需要适当的户外活动。因此反对《通告》的人批评,所谓“不许遛狗”的规定,实际上与“禁狗”无异,“如果是规范养狗,应规范遛狗这一行为,而不是禁止遛狗这一行为。”

《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惹出不少争议。(网络图片)

除了“禁止遛狗”不合理,威信县被质疑的另一点,是相关规定是否合法。威信县是昭通市下属的一个县,而县级行政单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虽然威信县《通告》中,引用《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惟上述法例都没有城区禁止遛狗的规定。特别是《通告》直接依据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也只是规定“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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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开资料显示昭通市曾出台一份《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养犬单位和个人“携犬到户外活动,应当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并约束好犬只”。即当地居民只要按照相规定办理许可证,遵循了拴绳等规约,遛狗权利就该得到保障,不容随意侵犯。没有“上位法”来支撑这一严苛的“限狗令”,威信县也因此被质疑是“以下犯上”。

【甚么是上位法?】

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在其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以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为例,宪法是上位法,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即刑法和民法是下位法。

也有律师指出,即时退一步来分析,把“捕杀”理解为《动物防疫法》的“扑杀”,再把“捕杀”理解为一种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把狗理解为“财物”,威信县仍然无权新设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的设置主体至少是市一级政府。换言之,在缺乏上位法依据和有权主体授权下,威信县的做法已有越权之嫌,也难怪网民对《通告》的合法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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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了理论之争,还需要思考的是,“城区禁止遛狗”和“违反三次即捕杀”的规定能否落实执行?若相关部门不分昼夜上街监管,显然会消耗太多资源。而此前在其他地方,即使是出于消灭传染病目的组织当街捕杀流浪狗,亦极易引发争议。不难想像,若要捕杀那些系上狗绳的宠物狗,只会激起更大的争议。

在舆论攻势下,威信县亦于11月15日回应称,正召集多部门研究此事,同时强调“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这也可以看出,威信县已经看到此事的严肃性,未打算一意孤行漠视民意,“一刀切”的思维方式后续或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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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不少人认为,面对城市不文明养犬现象,要破解“人与狗”的矛盾,管住狗主是关键,因此通过明确法律责任规范养犬人行为才是正解。而内地近两年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也是重点内容。

但有内地专家认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狗主的处罚力度仍然过轻,基本只属民事责任,数百元或上千元的罚款不会对狗主造成实质性的打击,希望可以加大对狗主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另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应制定国家层面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职责、养狗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狗主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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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及地区如何规范养犬行为?】

英国《危险犬类法案》法案强调狗主人对狗的看护责任。恶犬伤人,狗主将面临最高刑罚5年的有期徒刑;恶犬伤人致死,狗主可能面临最高14年的牢狱之灾。

美国基本所有的州都通过了各自的《恶犬法案》,明确提出对伤人的恶犬及其主人要严厉处罚,狗主人不仅要承担罚金,甚至可入狱。

德国专门制定了《养犬法》,各个联邦州另有各自关于养犬的条款。申请收养者必须满足一定的收养条件。收容所工作人员会上门了解收养者的情况,包括收养动机、是否有经验、家居空间和经济状况等。部分城市的犬只被要求植入电子芯片。

俄罗斯将狗的危险程度分为红、黄、绿三个等级,分别代表具有攻击性、较为温和、危险性小。为方便路人辨识,狗只外出时必须佩戴相应颜色的挂牌。

在香港,若有饲养的狗只咬人,根据《狂犬病条例》第24(1)条,狗主必须即时向警署举报,并将狗只隔离等候指示。任何人违反指引,根据《狂犬病条例》第24(2)条,可被罚款1万元港币。第25(1)条则列明,狗主如未能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只咬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万元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