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探秘】可怜弱小又无助 一探台湾旧日童养媳陋习

撰文: 林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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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传统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大陆许多拐卖妇女的社会案件就是由此而发;而在过去的台湾,传统农业社会重男轻女,亦有“童养媳”这样的群体长期存在。

清代,由于福建广东沿海地区人多耕地少,让许多原住在闽粤的汉人,迫于生活冒险来台,而来台汉人性别比例不均、男多女少,进而影响当时的婚姻型态。为解决清代台湾罗汉脚(单身男子)或夫妻无后嗣之问题,遂沿用原乡旧有的各类婚俗,如:招赘婚、交表婚(嫁娶表兄弟姊妹)、收继婚(娶妻之姐妹,或嫁夫之兄弟)与童养婚,使这些婚俗随着汉人拓垦遍及全台各地。

图为台湾电视剧《辗转红莲》剧照。《辗转红莲》改编自台作家廖辉英所著的同名小说,书中讲述6岁被卖给刘家当童养媳的女主角许莲花(闽南语发音同“可怜花”),坎坷又苦尽甘来的一生。(LiTV)

传统中国自进入父权社会后,结婚即由女方出嫁至夫家。清代台湾无论是在经济还是物质条件方面皆不充裕,在急需仰赖人力的农业社会下,民间普遍有“大抵富家结婚男早于女,贫家结婚女早于男”的观念。基于扶养困难、减轻生活重担等因素,贫困人家不是早早把女儿嫁出,就是把年幼的女儿送养或卖到别的家庭,一则可以减少口粮消耗,二则希图用嫁女所得财礼为儿子娶媳,这样的模式亦被沿用迄今。

使童养婚,即俗称的“童养媳”,不仅是长期存在于台湾社会的婚姻类型,并多有附带条件,像是需要家中有儿子,收养未成年异姓女童,待日后长大便与儿子成婚。另一种情况是,家中尚无男嗣,便先收养女童期待“招来”儿子,日后将养女外嫁他人,便可收聘金。所以,无论是童养媳还是养女,皆经过收养程序,从小被迫离开原生家庭,成为另一个家庭的成员。

台湾近代第一位女医师“蔡阿信”(图中)就曾是童养媳。不过,她先后两次从领养人家跑回自己家,最终领养人放弃领养,她也才有机会日后读书深造。(网络图片)

自古以农立国的中国,其农业生产方式亦塑造特殊的观念与习俗。农业社会需要大量劳动力人口,以此衍生出儒家宗法制度,家族的香火、家业都由男性继承,清代台湾社会也理所当然地非常重视家中男丁。若当一个家族面临生无男嗣,亦无兄弟之子可以过继香火、继承家业时,那问题就严重了。在大规模机械化耕作普及以前,成年男子对农耕活动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劳动力,“重男轻女”使收养女童远比男童来得容易,因此有些无后嗣的家庭会改收女童来招赘生子,形成台湾某些地区相当特殊的拜异姓祖先,或是拜双姓祖先(兼祧)的情况。

过去社会缺乏现当代法治观念,儿童、妇女都被视做可被交易的对象,许多人家便畜养童养媳,一来可以省下大笔婚礼聘金问题,二来童养媳也能协助照顾家中年幼孩童或是帮忙家务。由于童养媳无需嫁妆聘金,没有正式的结婚仪式,加上没有强而有力的娘家当靠山,因此在家中地位还低于明媒正娶的媳妇,常遭受同下人般的差遣。

被称为台湾社会主义革命先驱的谢雪红年幼时也曾是童养媳,她后来离家出走,遇到台中地主张树敏被纳为妾,此后青岛接触五四运动,思想渐受冲击。(网络图片)

有闽南语俗语感叹:“甘愿做散赤人(穷人)查某囡(女儿),不愿做好额人(富贵人家)媳妇仔(童养媳)”。童年被收养的经历,使她们多有被亲生父母抛弃之感,加上在养父母家遭受的种种不公平待遇,使她们有着畏缩、怯懦、自卑、认命的性格。她们被亲生父母当作物品般卖到养家后,除了被限制婚配对象外,养父母对其身体还有主宰权,因此可以任意使唤她们从事家务劳动,或是则罚、侵犯,甚至被转卖为娼。

所幸,台湾在光复后因进行土地改革(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等),产业型态由农业转为发展城市工商业,大量人口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的加工出口区工作。跨境流动增加、人际生活圈扩大,农村看天吃饭、只守着那一亩三分地的生产方式被打破,传统嫁娶观念渐渐被自由恋爱所取代,人们亦不再仰赖收养养女、童养媳作为穏定的婚配对象来源,加上法律观念普及,“童养媳”这项堪称陋习的婚俗,便渐渐走入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