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之气!韩男离职前怒删公司Google帐户、重置网站 遭检控判罚

撰文: 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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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韩一名30岁上班族从公司离职后,将其公司云端资料夹内4000多份重要资料删除,还重置公司网站,让他面临约500万韩元(约港币3万元)的罚款,同时被公司依干扰工作罪起诉。

据南韩媒体《SBS NEWS》报道,一名30多岁吴姓男子先前在一家网络购物中心负责管理网络帐号,不过在2021年4月,因为和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未达成协议而离职;然而,他在离职前不仅删除了公司Google帐户中储存的4216个商业文件,还更改管理员帐户密码后,随后重新设置公司网站。

公司发现后对吴男提告干扰工作罪,吴男在法庭中辩称,他虽将工作文件移至垃圾桶,但这些文件放在垃圾桶随时可以复原,表示自己无意干扰公司营运。

法院对吴男的证词并未采信,因此处以500万韩元罚款,而他也被依干扰工作罪起诉;而审理此案的法官则说明:“有些资料在丢进垃圾桶30日后就无法复原。而且事实上该公司确实只恢复了一些资料,更多部分的数据内容已经无法复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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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删除公司资料 小心犯法

如果在台湾发生类似案例、离职前删除公司资料会怎么样?

过去就曾发生过担任助理工程师的男子遭公司解雇,他在离开公司前,将个人公务电脑的档案格式化,删光自己负责的业务资料,最后地院认定他无故删除业务档案,依照无故删除他人电脑之电磁纪录罪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

根据台湾法律咨询网站相关资讯指出,离职员工任意删除公司资料,必须负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及刑事妨害电脑使用罪责任。

民法部分:

依台湾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离职员工若于离职时故意将公司之资料删除,侵害公司之权利,致使公司因资料被删除而受有损害,公司可以向离职员工请求损害赔偿。

刑法部分

刑法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除此之外,该罪系属告诉乃论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有告诉权之人须于知悉犯人之时起,向检警机关表示要诉追犯罪,或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诉,逾期告诉权人就不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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