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例】自恃在职怀孕 试用期内表现糟糕 雇主确无权解雇?

撰文: 霍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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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是人生一重大要事,为了保障一众在职准妈妈,香港的劳工法例在这方面有严谨的规定,而在一般情况下,公司都不能因怀孕理由而解雇怀孕员工,否则即属违法。
怀孕,对在职怀孕女士来说有如免死金牌一样,然而撇除怀孕对身心带来的变化,有些工作态度不好的员工却可能会恃着有相关法例的保障而在职场表现得糟糕。如在这个情况,雇主是否仍不能解雇她,养虎为患呢?

怀孕,就仿如有免死金牌一样,不过原来在某些情况下,它也无助于抵抗上司的解雇决定。﹙网上图片﹚

早前有网民以“大肚做错嘢都唔敢炒?”为题,向Facebook专页“奴工处”投稿。事主指,公司有位新同事做事错漏百出、工作态度差、对同事没礼貌、每日返工更例迟到15分钟或以上,不过由于这位同事在试用期内怀孕了,他的上司因为怕解雇她后,她会看不开而去做傻事,害了BB,故此只能无奈地继续留她在公司。

原帖分享:

解雇怀孕员工必定违法?

《雇佣条例》在第15项订明,雇主不得以怀孕理由为解雇员工:

如怀孕雇员已向其雇主送达怀孕通知,则在由该雇员藉医生证明书证实为怀孕之日起至产假结束而应复工之日为止的一段期间(或至非因分娩而终止怀孕之日为止的一段期间)内,该雇主不得终止该雇员的连续性雇佣合约……

就算雇员在发出怀孕通知前已被雇主解雇,但只要她能在紧接解雇通知后立即提交怀孕通知予雇主,在这情况下,雇主也必须撤回解雇该雇员的决定。

然而上述个案中,有关员工还在试用期阶段,而且工作态度与表现恶劣,雇主真的只能无奈地让她留下吗?其实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只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雇正在怀孕的雇员:

1.如雇员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或
2.如雇佣合约有明确协定有试用期,雇主可在不多于 12 星期的试用期内解雇雇员,惟雇主不得由于雇员怀孕而将其解雇。

简单而言,即是据相关法例指,雇主在任何情况下,依然是不可以利用“怀孕”作为原因解雇正在怀孕的员工,但如该员工是犯了大错,或是在聘用的首12个星期内工作表现未合符要求,雇主仍是有权解雇她们的。

当然,如遇上相关状况,最好还是向劳工处查询。另外,有网民留言指,虽然劳工处允许雇主可以在试用期内以“怀孕以外的理由”解雇员工,但员工还是可保留向平机会投诉的权利,公司及上司便需要处理并配合平机会的调查,双方也要有面对法庭判决、处理所需和解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的心理准备。

如确要解雇一名怀孕员工…
如雇主合法地解雇一名怀孕员工,他便必须在终止合约后 7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给雇员:
1. 解雇代通知金;
2. 一笔相等于1个月工资的赔偿款项;及
3. 假如雇员继续受雇便会有资格领取产假薪酬,雇主须支付雇员 10 星期产假薪酬。
另外,除上述特殊情况外,若雇主解雇怀孕雇员便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 万元。

﹙资料来源:奴工处、劳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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