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例】开网店、做兼职是犯法?HR:只眼开只眼闭不代表批准
作为职场的“基层”,一个月仅1万多元的薪水又怎会足够。打工仔或会萌生当兼职、帮人补习、教琴、接freelance、经营网店、做KOL等念头,希望可以赚点外快。但在“秘捞”或做两份工作大感爽歪歪,其实又有没有违反《雇佣条例》呢?
不能否认在slash的趋势下,有一些打工仔会“秘捞”或是做两份工作,盈力雇员服务首席顾问孙立民指现时法例上并未有指打两份工会违反劳工法,但不排除雇主在合约或员工手册上说明员工是不能当兼职。
睇睇合约或员工手册上有没有这些“不能做兼职”的条文:
“Employees are NOT allowed to engage in any other employment or outside ad-hoc projects whether in competition with the businesses of the Group or not. Failure to observe this will result in disciplinary action.”
(记者按英文法律文件翻译成中文)不论对方是否公司业务的竞争对手,雇员绝对不能参与任何公司以外的项目,或是为其他公司工作来收取利益,如有发现将会被纪律处分。
他指“稳阵”起见,打工仔都应选择一些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工作,减低利益冲突。另外,选择做freelance亦会较兼职合约“稳阵”,“freelance工作未必有合约,当中有灰色地带,相反,做sales、侍应是固定的兼职,较缺乏弹性。”他说私人补习老师、钢琴老师这些多数没有合约,所以亦算“稳阵”;开Facebook page、拍片放上网又如何?,“若果打工仔纯粹是分享个人生活、兴趣或是对某话题的想法,是没有问题的。但假如他通过这些途径生产收入的话,便有问题。”他举例指,有顾问在Facebook上售卖他的专业知识,令自己有兼职生意,这便可能有问题。
假若副业的范畴与主业业务无关,他说大多数主管都会“只眼开,只眼闭”,“其实做老板的不会希望员工做两份工,担心他们会没精神上班,不过如果员工没有迟到早退,又能完成工作,而且(兼职)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话,应都不会怎样出声。”他说传媒、设计行业freelance文化尤其普遍,仿佛员工“秘捞”都是预料之内。
然而,“只眼开,只眼闭”是一件事,孙立民指有些雇主或要求员工在“打第二份工”前向上司申报。
合约或员工手册上或要求员工在“打第二份工”前向上司申报的条文
In case of family business or oth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prior written approval from the Management is necessary. For the Management’s consideration, the concerned employee has to prove that the outside engagement does not interfere with his/her responsibilities and does not conflict with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记者按英文法律文件翻译成中文)假若有特别情况,如要处理家族生意,雇员必需先以书面通知管理层,并向雇主证明参与的工作并没有干涉他/她的职责,亦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如果‘执正’来处理,从事与公司业务没关系的兼职就会发出警告,但假如与公司的业务有关,例如有sales帮助第二间公司工作,公司或会担心你把客户转介过去,因此员工会有被解雇的风险。”孙立民说,如公营机构及政府部门会对此会比较严谨,绝不容许“秘捞”文化,其他公司则或有别的处理。想赚些外快,但又怕被上司知道,孙指可以先探上司口风,以了解公司文化及有没有“前人”例子。各位打工仔,都是小心驶得万年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