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投诉减惟民望跌 接纳质询比率降 法律学者:监警制度要改变
警队过往有警监会监察,2009年6月起升格为法定机构监警会,但制度是先由警队自查,再交监警会审核,且警方亦非必须遵从监警会决定,令监警会被讥为“无牙老虎”。
7年已过,虽警队投诉较7年前大减约1,500宗,但不代表民望高企,市民对警队满意度及投诉警察制度信心,近年均不足50%。另警队接纳质询如更改投诉调查结果等的比率,由10年前平均约70%跌至近年约60%,有前委员指,监警会已难有制衡作用,有必要扩权,如拥有调查权、规定警方须采纳监警会决定等。
伞运后警队满意度下滑
据统计,监警会于2009年6月正式成立后,警方接获投诉趋减,由2009/10年度3,686宗,2014/15年度减至2,159宗,但不代表警方形象趋正面,据港大民研,市民对警队满意度净值自2013年后,便开始不足50%,前年雨伞运动后更屡见新低,去年下半年跌至28.7%。市民对投诉警察制度的信心亦愈见减弱,据监警会调查,对制度有信心的受访市民由前年52%,逐步滑落至今年39%,没信心的市民更达32%,为近4年来新高。
近年警队接纳质询比率不足六成
实际运作上,警队也未见对监警会“言听计从”。由警监会2003至2008年,以及监警会2009/10至2014/15年度共12份年报,显示监警会成为法定机构后,向警方提出多项质询包括“更改调查结果分类”、“改善警队常规和程序建议”、“行使警权理由”、“澄清调查报告资料”等,平均约59.28%获警方接纳,较警监会最后6年平均71.72%接纳率,跌约12个百分点。
前监警会委员马恩国表示,警方不会无理“撑到底”,他举例称若投诉警察课将1宗个案分类为“并没过错”,而监警会分类为“证明属实”,双方经过多次共商后,或会分类为“无法完全证明属实”,寻求彼此接受到的结论,此为近年常见处理方法。
扩权建议:警方须采纳监警会决定、调查权
民权观察成员王浩贤批评,监警会只是检视经警方调查的投诉,无直接调查权是非常被动,若警方“企硬”,“监警会亦无能为力”。当监警会与警方有严重分歧,监警会可据《监警会条例》第30条,向特首作出有需要的报告,但前委员、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指,若特首收到报告后不跟进,仍会是“继续各有各道理”,失去施压效果,故提倡政府应赋予监警会调查权,就特别个案调查。理大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钟剑华也指,最少要令警方必须采纳监警会决定。
警协会: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主席陈祖光指,有关建议涉及调查权力和被调查者的权利等,故未有具体建议前,难作评论,但强调一切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警方回应指,处理投诉个案分类及监警会质询时,投诉警察课都以事实与证据作分析及判断。监警会发言人指,秘书处收到投诉警察课解释后会再研究,并提交予委员组成的审核小组,有需要时会与警方商讨,待秘书处和委员均接受解释,才会通过个案。
英澳监警机关拥调查权 可转介刑事检控
独立监警机构有直接调查权现时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地都已实行,当中英国只会直接调查严重个案,且可转介刑事检控;而在澳大利亚,投诉对象可不只是警察,甚至可是警队政策。加拿大安大略省则设有独立检视警察专员公署(OIPRD),若认为投诉中有严重指控属实,警方须就此展开纪律听证会,若投诉经听证会后成立,听证官考虑各因素后,会决定惩处方式,包括扣工资、降级,甚至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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