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七警案审讯17天未到戏肉 刚完“案中案”是甚么?
全城关注的“七警案”自事发约一年半后,终于在今年6月1日在区域法院开审,原本预计审讯20天,然而案件开审17天,仍在处理一个名为“案中案”(voir dire )程序,只是集中讨论是否要接纳11段新闻片及闭露电视片段等资料应否列为呈堂证供,法官今天裁决全部片段可呈堂。案件终于可以开审了,却又因各样理由再排期至10月才传召证人。法庭这个安排,不禁令人疑惑这程序是否律师们的拖延策略?执业大律师解释,“案中案”绝非辩方“拖字诀”。相反,这是案件的“灵魂”。就本案而言,该些新闻片被指拍得案发经过,是案中的主要证据。但四家新闻机构均拒绝透露拍摄者姓名,辩方有权质疑片段是否曾经篡改,并经传召相关证人,再由法庭定断。而因一宗案件引发的另一内部聆讯,就称之为“案中案”。
按现行法律,不论呈上何种形式的证据,法庭必须先考虑证据的呈堂性(Admissibility)。
在刑事审讯中,控方必须令法庭信纳,证据是在 “无合理疑点”(unreasonable doubt ) 提出,才会获准呈堂,例如某被告与警方录取口供时曾作出招认,控方须令法庭接纳该招认是被告自愿,辩方若有质疑,例如认为被告是在警员迫供或误导下作供,便可以藉“案中案”程序,由法庭决定应否接纳为呈堂证供。若然法庭接纳证供可呈堂,下一步才会考虑该证供的可信性(Credibility),届时就须在正式审讯时处理。
【七警案第17天】新闻片获准呈堂 案件押后待曾健超袭警案誊本
“案中案”非拖延战略
在七警案中,辩方质疑该些由无线电视、苹果日报、亚洲电视及now TV四家传媒拍摄到,曾健超疑被人擡走及带到“暗角”殴打等片段的呈堂性。早于案件开审前,警方曾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多间传媒提供新闻片母带及披露摄影师资料,但法庭最终权衡新闻自由,及维护公义等各方面因素后,拒绝警方的申请。
由于没有拍摄者能确认片段的完整性,辩方遂质疑片段有可能被篡改,或者未能完整地拍下案发经过等,故反对片段呈堂。
新闻片为七警案“灵魂”
有执业大律师指出,受争议的新闻片在案中举足轻重,是整单案件的“灵魂”。控方的立场是“唔会Key七个好似被告嘅人入条片”,故片段不会被修改,但辩方的论据则是“唔传召摄影师,点知新闻片有无被人改过”。法庭在“案中案”过程中,先后传召了在事发当日的警员、事主曾健超、搜证的警员,及曾处理片段的电视台工作人员及主管等作证,去证明影片没有经篡改,而法官亦认为可信,并准予影片呈堂。
假若法庭拒绝新闻片段呈堂,正式审讯时便不能再引述片段内容,故片段呈堂与否,对案件发展具关键影响。
不过,现时新闻片段虽然被裁定可呈堂,但辩方仍可游说法庭不要给予该片段太大比重,例如可针对曾健超能否认出施袭者及其证供的可信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