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七警案审讯17天未到戏肉 刚完“案中案”是甚么?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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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城关注的“七警案”自事发约一年半后,终于在今年6月1日在区域法院开审,原本预计审讯20天,然而案件开审17天,仍在处理一个名为“案中案”(voir dire )程序,只是集中讨论是否要接纳11段新闻片及闭露电视片段等资料应否列为呈堂证供,法官今天裁决全部片段可呈堂。案件终于可以开审了,却又因各样理由再排期至10月才传召证人。
法庭这个安排,不禁令人疑惑这程序是否律师们的拖延策略?执业大律师解释,“案中案”绝非辩方“拖字诀”。相反,这是案件的“灵魂”。就本案而言,该些新闻片被指拍得案发经过,是案中的主要证据。但四家新闻机构均拒绝透露拍摄者姓名,辩方有权质疑片段是否曾经篡改,并经传召相关证人,再由法庭定断。而因一宗案件引发的另一内部聆讯,就称之为“案中案”。
按现行法律,不论呈上何种形式的证据,法庭必须先考虑证据的呈堂性(Admissibility)。
在刑事审讯中,控方必须令法庭信纳,证据是在 “无合理疑点”(unreasonable doubt ) 提出,才会获准呈堂,例如某被告与警方录取口供时曾作出招认,控方须令法庭接纳该招认是被告自愿,辩方若有质疑,例如认为被告是在警员迫供或误导下作供,便可以藉“案中案”程序,由法庭决定应否接纳为呈堂证供。若然法庭接纳证供可呈堂,下一步才会考虑该证供的可信性(Credibility),届时就须在正式审讯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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