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与警方全港反黑工 三日拘26人包括5雇主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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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分别于9月30日、10月2日至3日,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分别为代号“促进”、“捷足”、“光影”和“曙光”行动,vone1联同警方的“风沙”行动,合共拘捕21名怀疑非法劳工及5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
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搜查了50个目标地点,包括食物工场、按摩店、装修中单位、住宅大厦和餐厅,共拘捕17男4女(24至62岁)怀疑非法劳工;当中3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另外,2男3女(49至60岁)雇主,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
入境处发言人提醒,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发言人续指,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此外,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