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2021呼吁参与六四集会 获撤罪后被恢复罪名 维持15月刑期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涉2021年发文呼吁参加六四集会,她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囚15个月,高等法院裁定她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律政司到终审法院再上诉裁定胜诉,恢复邹的定罪,并把她的刑期上诉发还高等法院处理。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今(21日)驳回邹的刑期上诉,维持她原本15个月的刑期。
被告邹幸彤,被控于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间,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警方未有批准该次六四晚会,邹被指于社交媒体及报刊发表煽惑他人参与六四活动的文章。
邹首次定罪时被判囚15个月
邹在裁判法院被判罪成,遭判囚15个月。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其后裁定她上诉得直,并指被告可以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禁止集会决定的合法性,而警方在案中未能确立其合法性,因此邹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不属犯法。
律政司终极上诉裁定恢复邹定罪决定
律政司就此提出终极上诉,终院五名法官听取陈词后,其中三名法官认为被告可在刑事审讯挑战禁令的合法,另两名法官持相反看法。惟法官同时认为,邹在案中就禁令提出的挑战不成立,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
不能以言论自为刑期的上诉理由
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在刑期上诉的判辞中,引述终院就本案的裁决,指警方未能信纳集会组织者有能力确保执行措施,维持公众安全,终院认为警方的禁令合乎比例。张官指,邹不能以当时的疫情不严重为由就刑期提上诉。此外,张官亦同意律政司引用的案例,指邹不能言论自由为上诉理由,因此认同原审裁判官以12个月为量刑起点。
无视法纪及重犯 加刑3个月合理
就邹幸彤一方指,她等候另一宗案件审讯期间,干犯是次2021年六四集会案件,但另一宗案件以传票方式进行,不触及任何保释或向法院作出承诺,原审裁判官没有理由加重刑罚。惟张官不同意此说法,指邹无视法纪、重复犯案,更在等候另一案审讯期间,干犯相同罪行,认为原审裁判官加刑3个月没有不当之处。张官因此驳回邹的刑期上诉,维持原本的判刑15个月,其中10个月和另一案的判刑分期执行。
资料显示,邹在2020年六四集会中,被裁定煽惑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监12个月,即两案判刑合共22个月。
案件编号:HCMA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