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吁参与六四集会脱罪 终院裁律政司上诉得直 恢复定罪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涉于社交媒体和报章发文,呼吁市民参加被禁止的2021年六四集会。她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高等法院则裁定她上诉得直。律政司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指被告不可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禁止集会决定的合法性。终院早前听取陈词后,今(25日)颁下判辞,裁决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邹的定罪,并把案件发还高院法庭法官,处理刑期上诉。
终院五名法官中,其中三名法官认为被告可在刑事审讯挑战禁令的合法,另两名法官持相反看法。惟法官同时认为,邹在案中就禁令提出的挑战不成立,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
被告邹幸彤,原被控于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间,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警方未有批准该次六四晚会,邹被指于社交媒体及报刊发表煽惑他人参与六四活动的文章。邹在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判囚15个月。
律政司一方认为 被告不可在刑事审讯 挑战警方禁止集会的决定是否合法
高等法院其后裁定她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和判刑。高院法官张慧玲认为,邹可以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禁止集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而警方未能确立其合法性,因此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不属犯法。案件早前在终院审理时,律政司一方指,被告不可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禁止集会决定的合法性,若提出该争议,应透过司法覆核提出,强调此途径处理合法性问题才合适;邹一方认为被告可于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禁止集会决定的合法性,并指决定合法是控罪元素,控方需证明该元素。
终院裁定被告可在刑事审讯中 挑战警方禁令的合法性 但邹提出的挑战不成立
终院法官今颁布裁决,其中法官李义认为被告可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另两名法官霍兆刚和纪立信同意该看法。法官张举能和林文瀚则认为不可以提出此争议。
虽然法官李义认为被告可在审讯时提出此争议,但同时认为邹在案中挑战警方禁令并不成立。终院法官认为,是次警方禁令,在限制和平集会权利与为社会利益而禁止集会之间,作出公正的平衡。终院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
终院法官张举能认为 若准许在刑事程序中挑战禁令的合法性 会削弱禁令的权威
终院法官张举能在判辞指出,在刑事审讯是否可对行政作为提出挑战,取决于该挑战与刑事法庭须处理的事是否相关,当中涉及控罪元素和被告可提出的辩解理由。张官认为,该法例明确规定上诉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考虑立法背景,张官裁定该禁令的合法性并非本案控罪的必要元素,因此不可在刑事审讯中挑战其合法性。若集会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有意对禁令提出质疑,可藉司法覆核提出。
张官续指,若被告可以在刑事程序中挑战禁令的合法性,必然会削弱禁令的权威,并损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他人的权利自由。
法官林文瀚亦同意以上说法,并指根据法例,上诉委员会对上诉作出的裁定为最终的裁决,其决定应延伸至其后因违抗禁令而生的刑事法律程序。因此,司法覆核是唯一可对该禁令提出挑战的渠道,否则相关法例会变得毫无意义。
法官李义指邹非组织该集会 无权提上诉 不应被剥夺辩解机会
终院法官李义则认为,邹可在刑事审讯以挑战禁令作辩护理由,并解释邹非涉案集会的组织者,无权就禁令提上诉,禁令的合法性又明显是控罪的必要元素,因此她不应被剥夺挑战该禁令的辩解机会。
惟法官李义亦认为,邹提出的相关挑战均不成立。因为相关规定只要求警务处处长考虑,可否藉施加条件达维护公众安全等利益,非要求处长主动建议条件,而处长案发时已妥善考虑是否可能施加条件。此外,该禁令是维持公共卫生,属相称的措施,因此邹挑战禁令不合比例地限制和平集会权利为由,无法成立。
法官李义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另外两名法官霍兆刚和纪立信均同意其看法。
案件编号:FACC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