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查册收紧|运输署反驳记协声明 批评错误解读终审法院判决
运输署本月8日实施车牌查册新规定,新闻工作者查册车主登记资料时,须书面说明查册原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并由运输署长审批。记协昨日(23日)致函署长李颂恩,称新安排不尊重终审法院早前就香港电台编导蔡玉玲案的最终裁决,同时损害新闻自由,要求检讨。运输署昨晚作出回应,称记协对终审法院判决的错误解读,因而对运输署作出错误指控,署方有必要以正视听。
针对记协信中指出,终院在蔡玉玲案判辞提到,新闻自由是宪法保障的权利,没有理由将真诚新闻报道排除在“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选项以外,要求记者另申批核,与终院裁决背道而驰,严重影响记者新闻采访工作。此外,判词亦提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列明新闻活动可获豁免,以平衡私隐权与公众利益,但新安排反为新闻报道设下重重障碍,实属荒谬。
登记册资料涉私隐权应受保障 署长有责任妥善管理
运输署回应称,终审法院于2023年6月就蔡玉玲案颁下判辞明确指出,车辆登记册(登记册)上的个人资料涉及私隐权,应受保障;运输署长有责任妥善管理资料,将资料被滥用的风险降至最低;且署长可限制索取车辆登记细节的用途,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身份详情、目的和理由,以决定是否发出证明书。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车牌案终审上诉得直▼
原有机制有被滥用风险 经最佳化订明指明用途
运输署指出,法院指原有申请证明书的表格上,“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这一语句既不清晰也不明确,并注意到当时的申请机制,车主个人资料有被滥用风险。因应有关裁决,运输署应完善有关申请程序强化监管框架。
经最佳化的机制订明可获发放证明书的7种指明用途,旨在清楚订明登记册的设立目的,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指明情况,并且属合法及正当。
列明“例外情况”申请渠道 署长批准须符3原则
运输署强调,最佳化机制亦推出“例外情况”的申请渠道。任何人士(包括记者),如认为其申请虽不符合所列的指明条件,但基于其他涉及车辆的拥有权、车辆的使用,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情况,而希望署长可作特别考虑发放证明书,可透过书面陈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况申请。
运输署则指出,“公众利益”是普通法下一个经常运用的概念。至于甚么事宜是符合“公众利益”及应赋予的比重,则因应个别情况而定。
署长只会在信纳以下情况批准例外情况申请:一是在信纳申请人获得车辆登记细节合法及正当;二是整体而言获得车辆登记细节所涉及的公众利益,大于登记车主享有的私隐权及其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关资料只会用于申请人所说明的特定用途,而不会被误用或滥用。
新闻自由并非绝对 可因保障国家安全受限制
此外,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该等权利和自由是可以为达致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正当理由,根据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