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查册|公众利益、避嫌机制均未说明 议员:别让公众有坏印象
下周一(8日)起实施的“车辆查册”新安排,列明申请人须用于七个指明范围,但当中没有包括用于新闻报道,若传闻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而要查册,就要提出“例外情况”申请,由运输署署长作特别考虑,发放证明书。选委界立法会议员江玉欢指,由“署方自己谂咩叫重大公众利益,或自己审番自己”,担心不公正,又没有覆核机制,情况不理想。
而曾在传媒及政府任职的立法会议员陈凯欣表示,终审法院判决后,政府应解决现时申请查册时无法拣选“传媒报道”的问题,但新措施将事件复杂化,令外界有不好的观感。她又提出运输署未回应的两大问题,分别是处理申请的时间,以及利益冲突和避嫌机制,指两者均并未清楚交代。
运输署强调,“新闻报道”不是设立车辆登记册的原意,明白部份情况不属于“指明用途”,而“重大公众利益”没有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广泛定义,要视乎不同个案决定。
江玉欢认为,该制度首先要有实施框架,包括列明审批时间,因为新闻有时限性。至于“重大公众利益”准则如何界定,江玉欢强调每个人的尺度不同,实际操作上“不要要人打上法庭”。
陈凯欣:新闻报道争分夺秒 审批时间不明失预算
曾在电视台任职记者的陈凯欣表示,传媒查册是多年来调查报道的做法,当中涉及时效性。她以电视台新闻为例,早上发现一单值得报道的新闻,很多时已决定在傍晚重点新闻出街,记者便要着手调查,“好多时都会先查册,而且查册唔难,资料一查就有”,然后再按手上资料做跟进调查。不过,新措施之下需要运输署署长审批,然而审批时间不明,“新闻工作争分夺秒,又点可以等呢?”
她认为,审批机制必须要有时限,可向传媒承诺最短及最长时间,让传媒有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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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欢强调要设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被问到会否担心查册物件是运输署署长时,由署长决定是否符合重大公众利益,构成利益冲突,江玉欢指署长应该要避席,署方亦应设防止利益衡突的机制,强调要有全面性考虑。
她续指,新安排牵涉到采访权和公众知情权,认为需要咨询公众意见。再者现时使用查册的情况没有严重影响公众私隐,香港电台前编导蔡玉玲虽因车牌查册,被裁定虚假陈述罪成,但终审法院已撤销她的控罪,对新安排感到不解。
陈凯欣指判断重大公众利益不容易
陈凯欣亦忧虑由运输署署长审批或涉及利益冲突。她强调传媒新闻部不会“无端端查一个人”,当中或会涉及政府高官或政界名人,甚至是运输署署长本人或他的上司,署长审查就会有利益冲突,“系咪应该要由一个中立嘅人审批呢?呢个人嘅身份系边个?我认为都要有交代”。
此外,若运输署不批准查册,会涉及更多难题。“运输署署长有无足够知识、有无足够了解传媒运作呢?”她说“重大公众利益”的判断并不容易,“就算系编辑室,某个采访主任认为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另一组的采访主任有可能持唔同睇法”,更何况是日常运作不涉及传媒工作的运输署,能否作出此判断会是疑问。陈凯欣认为,“重大公众利益”有机会引起争拗,但新措施没有设立上诉机制,直言做法并不理想。
查册会通知车主 如涉及违法会否不妥?
传媒调查报道很多时涉及违法行为,《香港01》就曾经利用查册揭发套丁、霸占官地、高官僭建,最近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HOUNAX骗案,亦查出涉及多间公司。新措施生效后,某车牌被人查册,运输署会通知车主,然而若涉及违法行为,会否变相通知对方作出防范?陈凯欣认同署方要思考此问题,如果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甚至犯罪,是否仍要通知车主?“警方跟踪嫌疑人都唔会对佢哋讲嘛!”不过她补充,署方提出有人查册就通知车主时,应该考虑到措施的整体性,“可能考虑到单单是传媒报道不通知,其他例如保险公司查册就会通知车主,又会带嚟其他方面意见”,惟重申署方要认真处理这个问题。
张欣宇倡设负面清单 如没犯规一律批出申请
香港新方向立法会议张欣宇就具体操作提出建议,他认为申请过程中,应由传媒机构或媒体从业人员实名申请,并提供需要查册原因,备案留存。而运输署可以定期和传媒界协商,准备一个“负面清单”,例如不能涉及起底等,负责官员只要检查是否有触及负面清单的行为,如果没有就可以批出申请,强调愈清晰透明愈好,最大程度避免如涉及利益冲突等问题。
陈凯欣则强调,终审法院同意将真诚的新闻报道纳入可查册方式,但现在新措施是将传媒查册纳入了七大列明用途以外的例外情况,“咁不如将传媒报道列入第8项指明用途啦”。她认为,政府的原意是站在保障私隐的一方,“我系某个名人,当然唔想狗仔队跟踪,揭露个人私隐”,但传媒新闻部报道很多时不是爆人私生活,而是涉及重大公众利益,“首先唔好站在传媒对立面,好多时传媒报道有可能为某人澄清,或者令更多受影响人士还一个公道”。
若措施令传媒减少查册 影响公众印象
陈凯欣指,申请审批时间和过程,以及利益冲突方面均未清晰,而传媒有可能因新机制而放弃查册,会令公众留下坏印象。陈凯欣表示,以往政府有新措施,都会咨询持份者,而查册方主要是传媒,在作出此决定前应该充份咨询传媒意见。然而今次连管理层为主的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都提出质疑,反映作为主要持份者的传媒行业普遍都有忧虑。
她又指,今次措施不涉修例,是行政措施,好处是相关部门有弹性修改,期望运输署聆听传媒意见,一段时间后审视措施及提出修改。